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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4年08月05日
解除劳动关系公告
  根据《河南省新蔡县新华书店有限公司考勤管理制度》第四条请假批假制度第八款规定:按照劳动法规定,职工无正当理由经常旷工,经批评教育无效,连续旷工时间超过15天,或者1年以内累计旷工时间超过30天的,用人单位有权予以除名。河南省新蔡县新华书店有限公司员工李振忠因条件成立,公司决定与其解除劳动合同。限其在本公告见报之日起30天内,到公司办理相关手续,逾期未归,公司将按相关规定处理。
  河南省新蔡县新华书店有限公司
  2024年8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