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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4年08月02日
退役军人安置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退役军人安置工作,妥善安置退役军人,维护退役军人合法权益,让军人成为全社会尊崇的职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地位和权益保障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退役军人,是指从中国人民解放军依法退出现役的军官、军士和义务兵等人员。
  第三条 退役军人为国防和军队建设做出了重要贡献,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要力量。
  国家关心、优待退役军人,保障退役军人依法享有相应的权益。
  全社会应当尊重、优待退役军人,支持退役军人安置工作。
  第四条 退役军人安置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为国防和军队建设服务的方针,贯彻妥善安置、合理使用、人尽其才、各得其所的原则。
  退役军人安置工作应当公开、公平、公正,军地协同推进。
  第五条 对退役的军官,国家采取退休、转业、逐月领取退役金、复员等方式妥善安置。
  对退役的军士,国家采取逐月领取退役金、自主就业、安排工作、退休、供养等方式妥善安置。
  对退役的义务兵,国家采取自主就业、安排工作、供养等方式妥善安置。
  对参战退役军人,担任作战部队师、旅、团、营级单位主官的转业军官,属于烈士子女、功臣模范的退役军人,以及长期在艰苦边远地区或者飞行、舰艇、涉核等特殊岗位服现役的退役军人,依法优先安置。
  第六条 中央退役军人事务工作领导机构负责退役军人安置工作顶层设计、统筹协调、整体推进、督促落实。地方各级退役军人事务工作领导机构负责本地区退役军人安置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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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新华社北京8月1日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