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通讯员 张基伟)“感谢你们,我终于能安心经营生意了。”近日,遂平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官接到社区矫正对象张某打来的感谢电话。
张某系遂平县人,3月11日因犯诈骗罪被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4月1日,张某到遂平县社区矫正机构报到,接受社区矫正。4月9日,张某以本人日常生活和从事经营活动在山西省为由,申请变更执行地至运城市盐湖区,但遂平县社区矫正机构认为其不符合变更执行地的条件调查核实住所地情况,依法提出监督意见。
遂平县人民检察院得知后,对张某的经常居住地进行调查核实。经查明,张某在运城市某景区经营玻璃漂流运营项目,且长期经营一家饭店,因服从社区矫正管理要求,只能委托家人和朋友代为打理,经营状况受到影响,遂依法提出书面纠正意见。经监督,遂平县社区矫正机构发函征求运城市盐湖区社区矫正机构意见后,为张某变更了执行地。
“我们将聚焦涉企社区矫正人员经营场所所在地与社区矫正执行地不一致问题开展专项检察监督,以社区矫正对象更好接受矫正、更好融入社会为原则依法开展执行监督,将履行刑事执行检察职责与服务保障企业发展有机融合,以更加精准到位的监督促进社区矫正由管得住向矫得好转变。”该院相关负责人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