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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4年05月27日
泌阳县人民检察院 强化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法律监督
  本报讯 (通讯员 王双晶)近日,泌阳县人民检察院在履行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法律监督过程中,建议县人民法院依法对一辆由被执行人占有却登记在他人名下的轿车予以扣押。
  被执行人张某平时喜欢喝酒,曾先后两次因醉酒驾驶被判处拘役,并处罚金合计5万元,但一直没有缴纳罚金。张某刑满释放后,司法机关多次找到张某要求其缴纳罚金,均遭到张某拒绝,且其名下未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该院刑事执行检察部门在监督中发现,张某两次危险驾驶的是同一辆车,且张某承认其驾驶的车辆是购买的没有过户的车辆。检察官经调查证实,张某驾驶的车辆属于其实际占有的动产,县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该车辆进行查扣,最终在司法机关的督促下,张某缴纳了全部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