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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4年03月30日
国家税务总局驻马店市税务局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
驻税稽罚告〔2024〕3号
  驻马店玖星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411700MA9L384H5A):
  对你单位(地址:河南省驻马店市乐山大道与置地大道交叉口东北角爱克大厦F座1206)的税收违法行为拟于2024年5月31日之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税务行政处罚的事实依据、法律依据及拟作出的处罚决定:
  经查,你公司在2022年度申报时,申报营业成本为3031550.00元,但是从电子底账系统查询,你公司仅取得一份成本发票(从天津中辰智能设备有限公司取得的“*其他机械设备*网链”发票,金额3716.81元,税额483.19元,价税合计4200元)。检查组向你公司公告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驻税稽通〔2023〕403号)在限期内提供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等资料。至检查结束,你公司并未提供任何营业成本类资料。至目前,法人代表与财务人员均联系不上,也一直未提供账簿凭证资料。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十四条、第十五条及第十六条之规定,你公司在规定的期限未能补开、换开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并且未能按照该办法规定提供相关资料证实其支出真实性的,相应支出不得在发生年度税前扣除。应调增2022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3031550.00-3716.81=3027833.19元,查补的印花税应调减2022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513.54元,合计应调增2022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3027319.65元。你公司应补缴2022年度企业所得税3027319.65×25%=756829.91元,已申报缴纳所得税0元,少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756829.91元。
  以上违法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发票开具明细、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入库明细表。
  依据上述事实,拟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一)你单位在未取得真实、合法、有关联性税前扣除凭证的情况下列支营业成本,且没有进行纳税调整,是虚假纳税申报,具有偷税主观故意,并造成少缴企业所得税756829.91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定性为偷税。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八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提请明确对行政处罚追诉时效“二年未被发现”认定问题的函的研究意见》(法工委复字2004第27号)之规定,你单位偷税行为未超过五年处罚追诉期限,应予以行政处罚。
  鉴于你公司因偷税行为造成少缴税款756829.91元,占同期应纳税额的64.21%,未在税务机关作出处理决定前主动全额补缴应纳税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参照《河南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5号)第十五项之规定,你单位属于严重违法行为,拟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1倍的罚款756829.91元。
  二、你单位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请在我局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到我局进行陈述、申辩或自行提供陈述、申辩材料,逾期不进行陈述、申辩的,视同放弃权利。
  三、若拟对你单位罚款10000元(含10000元)以上,或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其他情形的,你单位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可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我局书面提出听证申请,逾期不提出,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联系人:余颖 于澜
  联系电话:0396-2851890
  联系地址:驻马店市驿城区中华大道986号
  邮政编码:463000
  国家税务总局驻马店市税务局稽查局
  2024年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