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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4年03月22日
加强取用水监管 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
纪念“世界水日”“中国水周”市水利局局长刘银业答记者问
  2024年3月22日是第三十二届“世界水日”,3月22日至28日是第三十七届“中国水周”。本报记者就纪念“世界水日”和开展“中国水周”宣传活动等问题,采访了市水利局局长刘银业。
  问:一年一度的“世界水日”“中国水周”又到了,今年的宣传主题是什么?
  答:联合国确定2024年“世界水日”主题为“Water for Peace”(以水促和平)。我国纪念2024年“世界水日”“中国水周”活动主题为“精打细算用好水资源,从严从细管好水资源”。全市水利系统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治水的重要论述,认真贯彻落实“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的治水思路,落实国家节水行动,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进一步推动用水总量控制、水资源配置、地下水管理和保护等重点工作,推进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今年宣传活动采取线上和线下相结合的方式,充分利用商超广场大屏、展板、条幅、网络和新媒体平台,采取文字、短视频、图解等形式,组织开展水资源管理、节水、水土保持、河湖健康生命和生态保护等相关知识宣传,进一步营造全社会节水、护水、亲水、爱水的良好氛围。
  问:请简要介绍一下我市水资源总体情况。
  答:我市多年平均(1956年~2016年)降水量为894.6mm,水资源总量为48.64亿m3,地表水资源总量为34.84亿m3,地下水资源总量为21.376亿m3。人均水资源量580m3,不足全国人均水资源量的三分之一。
  受季风影响,我市降水时空分布不均,冬春干旱、夏秋汛涝的特征明显。受地形影响,我市西部山区地表水资源相对丰沛,有板桥、薄山、宋家场等几座大中型水库,但东部平原缺少湖库闸拦蓄,过境水利用量低,可用的优质地表水资源量较少,加上人口密度大、面源污染等原因,存在“工程型”和“水质型”缺水现象。目前,仅市中心城区、泌阳县城、确山县城及确山县部分乡镇居民生活用水为地表水,西平县城、上蔡县城、汝南县城用上了南水北调水,其余县城乡居民生活、工业用水和全市农业灌溉用水(除部分大中型水库灌区外)均为地下水。
  问:我国法律法规对取用水资源有哪些规定?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条:“水资源属于国家所有。水资源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和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修建管理的水库中的水,归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第七条:“国家对水资源依法实行取水许可制度和有偿使用制度。但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水库中的水除外。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组织实施。”第四十八条:“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取得取水权。但是,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少量取水的除外。”
  问:我省对取用水户建设取水工程有哪些规定?
  答:《河南省取水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需要取水的建设项目,未取得取水申请批准文件的,申请人不得擅自建设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申请人应当按照取水申请批准文件的规定建设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申请人不得擅自改变取水地点、取水方式、取水层位或者增加取水量。”第二十四条:“依法批准的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竣工并试运行30日后,由建设单位组织验收,并向审批机关报送取水工程或者设施试运行情况等相关材料;经验收合格的,由审批机关核发取水许可证。”第三十八条:“对未经批准擅自建设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有关手续;逾期不补办或者补办未被批准的,责令限期拆除或者封闭其取水工程或者设施;逾期不拆除或者不封闭其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拆除或者封闭,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
  问:个人或单位有取用水需求,如何办理取水许可证?
  答:《河南省取水许可管理办法》第九条:“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申请取水许可证,并按照规定取水。具有取水许可审批权限的审批机关对已取得取水申请批准文件并建设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需要取水的建设项目,验收合格后再发放取水许可证。直接利用已有的取水工程或者设施取水的,经审批机关审查合格,直接发放取水许可证。”第十条:“申请取水的单位或者个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向审批机关提出申请。申请取水应当提交的材料及申请书包括的事项,按照国家取水许可有关规定办理。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需要取水的,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进行水资源论证,并提交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或者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表。取水量较少且对周边环境影响较小的建设项目,申请人可以不编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但应当填写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表。”第十一条:“审批机关应当自收到取水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根据下列情形分别作出处理:(一)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属于本机关受理范围的,予以受理;(二)提交的材料不完备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三)不属于本机关受理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受理权限的机关提出申请;(四)不需要办理取水许可证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第十九条:“审批机关决定批准取水申请的,应当签发取水申请批准文件。”
  问:我市在为取用水户办理取水许可的过程中,具体采取了哪些有利于营商环境的措施?
  答:在驻马店市辖区范围内需要市级办理取水许可的,由驻马店市政务服务中心水利局窗口实行“一窗受理、一次告知、一次办妥”,全面落实“一网通办、最多跑一次”,并落实以下服务措施,一是压缩审批时限。对需要按取水许可管理办法要求进行审查的,只要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要求,在驻马店市政务服务中心水利局窗口受理后即来即办、现场办结,办理时限由20个工作日压缩为1个工作日内出具准予许可决定。二是实行承诺制。对采用水资源论证表形式的取水申请,实行告知承诺制,可以直接作出准予取水许可决定。三是简化申请材料及发证环节。由申请人自行组织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表或简表审查和取水工程验收,审批部门不再组织技术评审和验收。
  近两年来,全市已有2000多个项目通过告知承诺制办理取水许可审批。告知承诺制的施行,压减了审批时限,为企业、群众节约了水资源论证编制成本,节省了审查费用,切实解决了企业、群众办事成本高和前期手续多次跑的问题,实现“收即办、零成本”。
  问:河南省是水资源相对缺乏的省份之一,请问我省在节约用水方面有哪些规定?
  答:《河南省节约用水条例》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水资源条件,坚持以水定城、以水定地、以水定人、以水定产,科学规划城镇、农业、生态空间以及人口、产业发展,抑制不合理用水需求。”第二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农业节水服务体系,创新服务模式,鼓励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企业、农民以及其他专业化服务组织参与农业节水服务。鼓励推广利用新技术,加快农业节水设施改造,采用喷灌、滴灌、渗灌等先进节水灌溉技术,提高农业灌溉用水效率。”第三十条:“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应当制订节水措施方案,配套建设节水设施。节水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上述建设项目的节水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不得擅自投入使用。”第三十二条:“洗车、洗浴、高尔夫球场、人工滑雪场等特种行业用水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规定采用低耗水、循环用水等节水技术、工艺和设备。餐饮、娱乐、宾馆、洗涤等服务性企业应当采用节水型设备,逐步淘汰耗水量高的设备。城镇绿地、树木、花卉灌溉,应当采用喷灌、微灌等节水灌溉方式。新建公共建筑应当使用节水型器具;已经建成的公共建筑未使用节水型器具的,应当逐步更换。”第三十四条:“火力发电、钢铁、纺织、造纸、石化和化工等高耗水企业有条件使用再生水的,应当优先使用再生水。城乡绿化、环境卫生、道路清扫等市政用水,观赏性景观、生态湿地等生态用水,建筑施工等生产用水有条件使用再生水的,应当优先使用再生水。鼓励新建宾馆、饭店、公寓、住宅小区、大型文化体育设施、机关单位办公用房等建设独立于自来水管道、水箱的再生水收集、处理、循环利用设施。”第三十六条:“工业企业应当采用先进技术、工艺和设备以及综合利用、废水处理回用等措施,降低单位产品或者产值耗水量,增加循环用水次数,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工业生产的设备冷却水、空调冷却水、锅炉冷凝水等应当循环利用或者回收利用,不得直接排放。以水为主要原料生产饮料、矿泉水、纯净水等产品的企业应当采取节水措施,减少水量消耗,提高水的利用率。生产后的尾水应当回收利用,不得直接排放。火力发电、钢铁、纺织、造纸、石化和化工、食品和发酵等高耗水企业应当定期开展用水审计、水效对标。对因节水设施或者措施不到位,超过行业用水定额的企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分类分步限期实施节水改造。”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项目的节水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擅自投入使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使用,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擅自停止使用已经建成的节水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工业生产的设备冷却水、空调冷却水、锅炉冷凝水等未循环利用或者未回收利用的;(二)以水为主要原料生产饮料、矿泉水、纯净水未采取节水措施或者未将生产后的尾水回收利用的;(三)有条件使用再生水而不优先使用的。”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树立节约用水观念,自觉履行节约用水的义务,并有权对浪费水资源的行为进行举报。在节约用水宣传、管理、科学技术研究以及新技术的推广、应用等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问:取用水户违法违规取用水,将面临什么样的处罚?
  答:《河南省取水许可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取水许可证:(一)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的;(二)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第三十八条:“对未经批准擅自建设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有关手续;逾期不补办或者补办未被批准的,责令限期拆除或者封闭其取水工程或者设施;逾期不拆除或者不封闭其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拆除或者封闭,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
  《河南省地下水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地下水取水工程应当安装计量设施未安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安装,并按照日最大取水能力计算的取水量计征相关费用,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取水许可证。计量设施不合格或者运行不正常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更换或者修复;逾期不更换或者不修复的,按照日最大取水能力计算的取水量计征相关费用,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取水许可证。”第三十三条:“地下工程建设应当于开工前将工程建设方案和防止对地下水产生不利影响的措施方案备案而未备案的,或者矿产资源开采、地下工程建设疏干排水应当定期报送疏干排水量和地下水水位状况而未报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报;逾期不补报的,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问:2024年各项工作已经全面展开,请问今年将如何加强水资源管理工作?
  答:2024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75周年,也是习近平总书记发表保障国家水安全重要讲话10周年,省水利厅将开展水资源管理和节约保护规范化建设年行动,我市已经印发了驻马店市2024年加强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工作实施方案,一是将采取多种方式加强水资源和节约保护各项法律法规宣传培训力度,切实推进水资源管理和节约保护法律法规知识入脑入心,落地见效。二是扎实推进水资源管理规范化建设年行动,突出开展水资源监管能力提升、地下水治理攻坚等“六大行动”,以水资源管理保护重点工作突破带动整体管理水平提升。三是加大行政执法力度,定期、不定期开展水行政执法检查和巡查,联合有关部门开展取用水问题执法检查,适时开展违法取用水专项行动,对发现的违法违规取用水行为进行严厉打击。
  (本报记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