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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4年02月19日
正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正市监处罚[2024]10号
当事人:正阳县浩业甜菊制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7245843820997,法定代表人:杨瑞华,身份证件号码:412829197508150015。)
  2023年10月16日,正阳县浩业甜菊制品有限公司生产包装饮用水200桶,经抽样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该批包装饮用水已全部销售完毕,货值金额400元,违法所得100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2024年1月16日,本局对当事人下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并于2024年1月17日送达。当事人在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后5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100元。2.罚款人民币50000元。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原银行正阳支行(户名:正阳县财政局非税收入归集户,账号:523010005224012)。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正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依法向正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正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