森林防火紧要期内,为有效预防森林火灾发生,严厉打击森林野外非法用火违法犯罪行为,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和森林资源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森林防火条例》《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现通告如下:
一、依法从严从快打击下列野外非法用火违法犯罪行为:
(一)故意放火。
(二)在山林等重点防火区燃放烟花爆竹。
(三)在森林及林缘地带烧荒炼山、烧灰积肥等。
(四)在森林野外吸烟、上坟烧纸、点放孔明灯、烤火、野炊等。
(五)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进入森林野外用火或者进行其他活动。
(六)森林高火险期内,拒绝接受防火检查或者接到森林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逾期不消除火灾隐患。
(七)其他违法野外用火的行为。
二、凡违反上述规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将根据《森林防火条例》等有关规定予以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由森林公安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对在森林野外非法用火不听劝阻,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公安机关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之规定予以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鼓励广大群众积极举报野外非法用火违法犯罪线索。凡举报线索经查实的,将按规定予以奖励。对窝藏、包庇违法犯罪分子,帮助违法犯罪分子毁灭、伪造证据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对威胁、报复举报人、控告人的,依法惩处。
五、敦促涉嫌野外非法用火违法犯罪人员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争取宽大处理。
六、市林业局举报电话:0396-2719289、2880119,市公安局举报电话:0396-2988110。
驻马店市林业局驻马店市公安局2024年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