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自然”既是新时期自然资源系统贯彻依法治国、全面推进法治建设的发展目标,也是自然资源系统行政管理活动制度化、规范化的法治表达。“严守资源安全底线、优化国土空间格局、促进绿色低碳发展、维护资源资产权益”是自然资源系统的工作定位,国土空间规划是国土空间格局的重要组成部分,先规划、后建设,规划“一张蓝图干到底”,国土空间规划是国土空间秩序的前提预设,国土空间规划法治化是优化国土空间布局的重要环节,是“法治自然”的重要组成部分。全面推进“法治自然”建设,优化国土空间格局,必须着力促进国土空间规划法治化建设。
“多规合一”的国土空间规划是国土空间各类开发、建设和保护活动的蓝图和法定依据。国土空间规划是国家基于宏观发展目标、区域发展政策、地域主体功能、地方自然资源禀赋约束、生态保护和绿色低碳发展要求、人口与经济社会发展前景预测等因素综合考量而做出的空间用益格局的预先分配和开发时序的适当调控,是对“生产、生活、生态”空间的合理划定和对开发、建设与保护活动的秩序预设。经过法定程序制定通过的国土空间规划,是国土空间各类开发、建设与保护活动的依据,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
国土空间规划的法定地位以及对各项开发、建设与保护活动的法定预设效力,必须通过国家法律予以明确规定。在国家国土空间规划体系改革之前,《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已颁布实施多年。随着国土空间规划“四梁八柱”体系的逐步建设完善,以及乡村规划、跨区域规划、国土空间规划实施监测网络体系建设等领域的逐步建设完善,实务领域和研究领域关于制定《国土空间规划法》的呼声逐渐高涨。通过新的《国土空间规划法》,对国土空间规划体系改革成果予以法定化,并进一步明确规定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建设的方向,对国土空间规划法治化建设具有重要意义和价值。
国土空间规划体系的逐步建设完善,对行政法基本原理研究布置了新的课题。随着各项国土空间规划行政管理活动的高频展开,国土空间规划行政法治化建设也应当同频展开理论研究和法治实践。原有的以“一书三证”为基础的国土空间规划行政行为理论与实践,应当在国土空间规划基本行政法原理研究视野进一步拓宽的基础上,逐步进行行政行为类型化的扩充,并逐步建立行政行为内部检视和外部检视的制度类型及其法理体系,从而丰富和完善既有的国土空间规划行政法理论与实践。
国土空间规划体系的逐步建设完善,对行政争议和行政纠纷的实质性化解提出了新的任务。随着国土空间规划体系的全面实施展开和国土空间规划实施监测网络体系的逐步建设,国土空间规划的施行、监测强度必然会逐步增加,而随着群众法治意识的提高,与此相应的涉国土空间规划争议与纠纷数量也可能同步增加。在加强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工作的基础上,大力挖掘涉国土空间规划争议与纠纷的多元化解决机制,着力推进纠纷解决之“枫桥经验”的学习与运用,实现涉国土空间规划争议与纠纷的实质性妥善解决,对国土空间规划法治化建设具有显著积极意义。
国土空间规划体系的逐步建设完善,对“央地协同”实现国土空间秩序的优化提供了新的策略。国土空间规划法治化建设,必须立足自然资源部门管理事权,坚持全局治理和高屋建瓴的宏观统筹,同时也可以根据地方自然禀赋和资源约束的具体情形,充分调动和发挥地方积极性,以“小快灵”“小切口”的补充性地方立法或其他补充性地方性规范等,挖掘地方潜力,实现量身定制,突出地方特色,强调科学精准,切实有效解决国土空间规划管理与监测中的地方性实际应用问题,并可以为国家全局性立法,提供“先行先试”的经验探索,进而丰富和完善国土空间规划法治化的理论与实践体系,促进国土空间规划法治化建设。(作者为湖南科技大学硕士生导师、法学博士、驻马店市政府法律顾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