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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3年10月30日
以数字赋能提升电信网络诈骗案件办理质效
  □ 杨利伟
  近年来,电信网络诈骗案件呈多发态势,给群众造成了巨大经济损失,社会影响恶劣。
  2021年,遂平县人民检察院共办理电信网络诈骗案件 92件 548人,受理审查逮捕37件222人,受理移送审查起诉32件274人;2022年,受理审查逮捕9件16人,受理移送审查起诉14件36人。
  该院梳理此类案件时发现,10人以上共同犯罪的有10件,占总数的62.5%。这10件10人以上共同犯罪案件中,作案组织均呈公司化特点,通过建立专业的诈骗公司,披着合法经营的外衣,形成分工明确、层级管理的犯罪组织,同时对员工进行系统化培训,建立业务考核和激励机制,并核发工资。这种公司化的组织结构,客观上伪饰了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实施模式,降低了犯罪人员对自身违法行为的认知度。
  电信网络诈骗涉及地域广阔,打击追损时间长、难度大,不受地域限制,电信网络诈骗不法分子分布全国各地。有的电信网络诈骗团伙流窜作案,作案地和销赃地随时变化。诈骗目标也是不特定人群,被害人遍布全国各地。
  该院办理的管某等70人电信网络诈骗案和李某等140人电信网络诈骗案,犯罪嫌疑人大多是黑龙江省、广东省人员,涉及被害人1万多人,分布在河南、河北、江苏等省市,这也导致电信网络诈骗案件侦破取证难度大、办案时间长。
  公安部针对异地调取电子数据成本高、安全性差的问题,建立了异地调查取证信息化系统,为兼顾异地调取电子数据的便利性和安全性创造了条件,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信息网络犯罪案件适用刑事诉讼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第14条,规范了公安机关向网络服务提供者调取电子数据和跨地域调取电子数据的规则,即跨区域调取电子数据的,可以通过公安机关信息化系统传输相关数据电文,网络服务提供者向公安机关提供电子数据的,可以采用数据电文形式,采用数据电文形式提供电子数据的,应当保证电子数据的完整性。同时,《意见》第15条也明确了公安协作平台取证规则,即询(讯)问异地证人、被害人及与案件有关联的犯罪嫌疑人,可以由办案地公安机关通过远程网络视频等方式进行并制作笔录,办案地公安机关应当将询(讯)问笔录传输至协作地公安机关。
  该院针对电信网络诈骗案件中异地证人、被害人、犯罪嫌疑人取证困难的问题,建议在办案中根据具体的情况,应允许使用即时通信软件对异地证人、被害人、犯罪嫌疑人进行远程视频询(讯)问,依托主要功能为远程视频询(讯)问的官方软件,并进行推广。针对电信网络诈骗案件中数据量庞杂、难以计算的问题,建议通过委托司法会计鉴定机构进行鉴定,让专业的人做专业的事,从而提高数据的精确性。
  在办理案件过程中,电信网络诈骗案件普遍存在被害人多、海量银行交易记录、海量通话聊天记录等特点。在具体办案中,对海量证据全面收集、逐一查证,不仅成本过高,而且也不符合客观实际。
  《意见》第20条规定,办理电信网络诈骗案件,对于数量特别多且具有同类性质、特征或功能的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确因客观条件限制无法逐一收集的,应当按照一定比例或数量选取证据,并对选取情况作出说明和论证,但在实际办案中应当按照多少比例或数量选取证据并没有明确规定,这还需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灵活掌握。
  基于此,该院充分发挥检察职能,通过提前介入公安机关侦查工作,围绕摸排犯罪情况、锁定犯罪嫌疑人、获取和固定证据等问题,提出有针对性的意见和建议,完善诉讼证据体系,提高办案效率,缩短办案期限,有效惩治犯罪,最大限度挽回被害人损失。
  完善监督管理,降低电信网络诈骗案发率。该院建立骚扰电话、诈骗电话标识平台,打击非法运营商提供改号和网络平台服务的违法行为,加大对非法电信运营商的处罚力度,加强对运营商新增通信业务的监督,对其可能存在的风险进行评估和控制,降低犯罪可能性,实现对电信网络诈骗的根本治理。
  落实普法责任,增强群众防骗意识。该院通过各类新媒体、传统媒体平台以及综治宣传月、法治宣传周等活动,广泛宣传防范电信网络诈骗知识,提醒群众使用定期升级电子设备安全保护软件等自我技术保护手段。结合典型案例释法说理,让群众了解新型电信网络诈骗的实施方式和预防手段,及时解答群众疑惑。通过普法宣传,全面增强群众安全防范意识,筑牢反诈防线,挤压犯罪空间。
  (作者单位:遂平县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