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信旺商贸有限公司:
本局于2023年2月13日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罚决定书》(正)市监处罚〔2023〕19号,并于2023年2月16日公告送达,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对该《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下列义务没有履行:本局决定对你(单位)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罚款人民币壹拾壹万元(110000元);2.没收违法所得壹拾壹元捌角零分(11.8元),罚没款合计人民币壹拾壹万零壹拾壹元捌角零分(110011.8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局现催告你(单位)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10日内按照该《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方式依法履行上述义务。
收到本催告书后,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无正当理由逾期仍不履行上述义务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翟壮志
联系电话:0396-2332278
正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0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