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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3年08月16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释义第四条
  第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加大对安全生产资金、物资、技术、人员的投入保障力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信息化建设,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健全风险防范化解机制,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
  条文主旨:本条是关于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基本义务的规定。
  条文释义: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是安全生产法律制度体系设计的重要基础和基本要求。本条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的基本义务作出概括规定。
  一、遵守法律法规。本法是有关安全生产的专门法律,确立了有关安全生产的各项基本法律制度,是生产经营单位在安全生产方面必须遵守的行为规范。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包括矿山安全法、建筑法等。对这些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各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严格遵照执行。
  二、加强安全生产管理。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要切实承担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带头执行现场带班等制度,加强现场安全管理。做好对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一律经严格考核,持证上岗,职工必须全部经培训合格后才能上岗。
  三、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1.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是根据我国的安全生产方针“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和安全生产法规建立的,生产经营单位各级领导、职能部门、工程技术人员、岗位操作人员在劳动生产过程中对安全生产层层负责的制度。2.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是以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为核心制定的,作用是明确各岗位安全职责,规范安全生产行为,建立和维护安全生产秩序。
  (来源:中国应急管理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