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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3年08月0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六条释义
  第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并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
  条文主旨:本条是关于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义务的规定。
  条文释义:从业人员是生产经营单位中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主体,按照宪法、劳动法等法律的规定,应当受到劳动保护,同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生产经营单位的规章制度,履行安全生产义务,这是保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的重要方面。本法对从业人员应当享有的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履行安全生产的义务在总则作了规定,并在分则中专章作出具体规定。
  一、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本法所称的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是指该单位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各项工作的所有人员,包括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各岗位的工人,也包括生产经营单位临时聘用的人员和被派遣劳动者。根据本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对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保障,关系到从业人员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是劳动者应享有的基本人权。本法作为安全生产的专门法主要包括:对安全生产的知情权和获得安全生产教育和技能培训的权利;被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的权利;获得符合国家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权利;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二、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根据本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从业人员在享有获得安全生产保障权利的同时,也负有以自己的行为保证安全生产的义务。主要包括: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落实岗位安全责任,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不得违章作业;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需要的安全生产知识;发现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向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主要负责人报告;正确使用和佩戴劳动防护用品。
  (摘自中国应急信息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