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名称:驻马店市恒居置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70057495900XU 地址:驻马店市驿城区富强路运输公司
本机关于2022年12月5日对你公司不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销售商品房的行为立案。经调查,你公司位于靖宇路与纬三路交叉口东南角(现板桥路与学院路)开发的“驻马店市老年大学”项目(又名玉鑫花园项目,两名称为同一位置、同一个项目),在不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的情况下对外销售该项目房产,上述行为违反了《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不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销售商品房,不得向买受人收取任何预订性质费用”的规定,已经构成违法。违法证据:《商品房买卖合同》复印件、《养老公寓购买协议》复印件、《集资建房协议》复印件、收取了买受人的购房款票据复印件,违规销售商品房的违法事实属实。根据你公司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关于《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你公司的违法行为属于严重。
根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商品房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 罚款。”第(六)项:“不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向买受人收取预订款性质费用的”规定,因你公司在限期内拒不改正,参照《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关于《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第(六)项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拒不改正或收取预定款性质费用在30万以上的处罚基准:警告,并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本机关拟对你公司 作 出: 警 告 、罚 款 叁 万 元(¥30000.00)的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你公司可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5日内提出书面陈述、申辩意见,或到驻马店市城市综合执法局进行陈述、申辩。逾期未陈述、申辩的,视为你公司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你公司有权要求举行听证。如你公司要求听证,应当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5日内向本机关提出。逾期不提出听证的,视为你公司放弃听证权利。
行政机关联系人:赵 磊 何红玲
行政机关电话:0396-28839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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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7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