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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3年06月17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知识问答
  1.什么是草原?
  答:《草原法》中所称草原,是指天然草原和人工草地。天然草原包括草地、草山和草坡,人工草地包括改良草地和退耕还草地,不包括城镇草地。
  2.草原的监督管理工作由哪个部门负责?
  答:国务院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草原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草原监督管理工作。
  3.我国草原所有权有哪几种?
  答:我国草原所有权有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两种形式。
  4.如何确定国有草原的使用权?
  答:国家所有的草原,可以依法确定给全民所有制单位、集体经济组织等使用,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核发使用权证,确认草原使用权。
  5.如何确定集体所有草原的所有权?
  答:集体所有的草原,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核发所有权证,确认草原所有权。
  6.在承包经营期内,能否对已承包的草原进行调整?
  答:在草原承包经营期内,不得对承包经营者使用的草原进行调整;个别确需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牧)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牧)民代表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7.草原承包合同应当包括哪些内容?
  答:草原承包合同的内容应当包括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承包草原四至界限、面积和等级、承包期和起止日期、承包草原用途和违约责任等。
  8.转让草原承包权或承包经营权应当注意什么问题?
  答:(1)要按照自愿、有偿的原则依法转让。(2)受让方必须具有从事畜牧业生产的能力,并应当履行保护、建设和按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草原的义务。(3)转让应当经发包方同意。(4)转让期限不得超过原承包合同剩余的期限。
  9.草原使用权或承包经营权发生争议,应当如何处理?
  答:草原所有权、使用权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有关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在草原权属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草原利用现状,不得破坏草原和草原上的设施。
  10.临时占用草原必须遵守哪些规定?
  答:临时占用草原是指工程建设、勘察、旅游和其他临时使用草原的行为。临时占用草原必须遵守以下规定:(1)应当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2)临时占用草原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并不得在临时占用的草原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占用期满,用地单位必须恢复草原植被并及时退还。
  11.在草原上修建直接为草原保护和畜牧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如何审批?
  答:在草原上修建直接为草原保护和畜牧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需要使用草原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修筑其他工程,需要将草原转为非畜牧业生产用地的,必须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12.哪些草原应当实行禁牧、休牧制度?
  答:《草原法》规定对严重退化、沙化、盐碱化、石漠化的草原和生态脆弱区的草原,实行禁牧、休牧制度。
  13.退耕还草地如何依法履行土地变更手续,发放草原权属证书?
  答:退耕还草完成后,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核实登记,依法履行土地用途变更手续,发放草原权属证书。
  14.草原监督检查人员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可以行使哪些职权?
  答:(1)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有关草原权属的文件和资料,进行查阅或者复制;(2)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对草原权属等问题作出说明;(3)进入违法现场进行拍照、摄像和勘测;(4)责令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停止违反草原法律、法规的行为,履行法定义务。
  15.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草原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答: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草原,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16.非法开垦草原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答:非法开垦草原,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没收非法财物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给草原所有者或者使用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市林业局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