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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3年05月20日
关于举行立法听证会的公告
  根据立法工作有关规定,市消防救援支队拟对《驻马店市居民住宅区消防安全管理若干规定》中设置行政处罚事项举行听证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听证时间、地点
  (一)时间:2023年5月26日8时30分(星期五)
  (二)地点:驻马店市消防救援支队(驿城区文化路与天中山大道交叉口南200米路西)
  二、听证事项
  对拟在《驻马店市居民住宅区消防安全管理若干规定》中设置的下列法律责任的合法性、必要性、适当性、可执行性,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
  (一)物业服务人未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制定并落实消防安全制度;未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宣传教育,结合火灾特点和形势,定期更新宣传内容;未每年至少组织业主、物业使用人开展一次消防演练,组织初起火灾扑救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二)物业服务人未保持住宅物业的消防设施及器材完好有效,或者未保持消防安全标志清晰完整,情节较轻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其他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造成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灭火系统、消火栓系统、防烟排烟系统及防火门、防火卷帘不能正常使用等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三)物业服务人未及时劝阻和制止电动车不当充电行为、占用消防通道停车和其他妨碍居民住宅区消防安全的行为,或者未及时履行报告义务的,情节较轻的,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未及时予以劝阻或者对不听劝阻未及时报告累计3次以上等情节严重的,处3000元以上7000元以下罚款;影响消防救援等情节特别严重的,处7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四)携带电动车或其电池进入电梯轿厢的,予以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没收充电设备,并处200元罚款。
  (五)违反安全用电要求私拉电线为电动车充电的,予以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没收充电设备,并处200元罚款。
  三、听证代表
  (一)本市行政区域内,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均可申请参加听证会,也可推选代表参加。
  (二)听证代表名额为20人,分为人大代表2名、政协委员2名、政府部门代表3人、乡镇人民政府代表2人、街道办事处代表2人、村居民委员会代表2人、物业服务人代表3人、居民群众代表2人、专家学者代表2人。
  (三)由市消防救援支队根据申请先后顺序、人员类别等确定名单,并电话通知参加听证人员。
  四、其他事项
  (一)参加听证人员应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对拟在《驻马店市居民住宅区消防安全管理若干规定》中设置的法律责任的合法性、必要性、适当性、可执行性,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参加听证人员参加听证会时,应当遵守听证纪律,未经允许,不得录音、录像。对违反听证纪律的人员,听证主持人可以进行劝阻,不听劝阻的,可以责令其离场。
  (三)听证公告期间,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物业服务人、居民群众可通过电子邮箱等形式报名,报名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号码、工作单位(或职业)、联系电话,超过规定时限报名或者报名信息不实者报名无效。
  五、公告时间
  2023年5月20日至25日
  六、联系方式
  联系人:宋振方
  联系电话:0396-2927116
  电子邮 箱:zmdfhwbgs@163.com
  特此公告
  驻马店市消防救援支队
  2023年5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