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关于依法收回驻马店市环境保护局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批复》(驻政文〔2023〕54号)文件的精神,现依法收回“驻市国用(2015)第9040号”国有土地使用权,并由市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办理注销登记。该宗地土地使用权人为驻马店市环境保护局(现更名:驻马店市生态环境局),位于富强路与泰山路交叉口西北侧(证载位置:富强北路中段西侧),土地证号为“驻市国用(2015)第9040号”,土地登记面积为14816.30平方米(折合22.224亩),土地使用权类型为划拨,土地用途为机关团体用地。
根据国家及自然资源部有关法律法规,用地单位驻马店市环境保护局及相关权益人如果对市政府收回上述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批复存在异议,请于公告发布之日起10日内持有效证件到我局提出书面申请并陈述理由,逾期无异议则视为同意,我局将依法收回“驻市国用(2015)第9040号”国有土地使用权,并由市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注销国有土地使用证。
特此公告
联系单位:驻马店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经济开发区分局
联系电话:0396-2628693
驻马店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经济开发区分局
2023年5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