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害人张新红,女,回族,1969年5月26日出生,户籍地河南省驻马店市,住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交通路1057号。
受害人张新红因与河南荣亿置业有限公司发生民间借贷纠纷,于2015年1月28日向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提起民事诉讼。该案开庭后,郑州市公安局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分局以张新红提起民事诉讼涉嫌犯诈骗罪于2015年12月8日对张新红进行拘留。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检察院对张新红批准逮捕并提起公诉。我院于2017年6月19日以张新红犯虚假诉讼罪判决其有期徒刑2年。张新红上诉后,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我院于2019年5月27日经重审判决张新红无罪。
我院就此作出《国家赔偿决定书》,向受害人张新红支付人身自由赔偿金和精神损害抚慰金,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其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现刊发致歉公告,向受害人张新红赔礼道歉,为其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河南省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
2023年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