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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2年12月09日
正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正市监听告C-15号
  河南信旺商贸有限公司:
  由本局立案调查的你(单位)涉嫌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一案,已调查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现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2020年10月26日正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河南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河南信旺商贸有限公司正阳县礼堂店经营的农产品进行监督抽检。其中抽检样品:鸡蛋,购进日期为2020年10月24日,抽样基数:52.5kg。检验结论如下:检测项目:多西环素.μg/kg;标准指标:不得检出;实测值313.6;单项判定:不合格。接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我局工作人员郜清理、翟壮志将不合格检验报告和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于2020年11月24日送达给了河南信旺商贸有限公司正阳县礼堂店,店长姜娜娜签收。其中抽检样品:芹菜,购进日期为2020年10月26日,抽样基数:5kg。检验结论如下:检测项目:毒死蜱mg/kg;标准指标:≤0.05;实测值0.29;单项判定:不合格。河南信旺商贸有限公司正阳县礼堂店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八条和《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参照《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的规定,裁量阶次属于轻微;违法行为表现情形:货值金额不足2000元的。处罚标准: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二万元以下罚款。参照《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的规定,裁量阶次属于轻微;违法行为表现情形:货值金额不足2000元的。处罚标准: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并处五万元以上七万元以下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十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处罚。”拟给予河南信旺商贸有限公司以下行政处罚:
  1.罚款人 民币壹拾壹万元(110000元);2.没收违法所得壹拾壹元捌角零分(11.8元),罚没款合计人民币壹拾壹万零壹拾壹元捌角零分(110011.8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项,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办法》第五条的规定,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以要求听证。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张留松
  联系电话:0396-2332278
  联系地址:正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正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12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