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杨 晓 吕 峰
2021年4月,党和国家将少捕慎诉慎押确定为刑事司法政策,依法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非羁押强制措施,对强化人权司法保障、节约执法司法资源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解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非羁押强制措施在司法实践中遇到诸多亟待解决的新情况、新问题,有利于实现刑事诉讼功能和避免对诉讼人权的侵犯之间的平衡,促进我国司法文明及和谐社会建设进程。
非羁押诉讼制度适用率较低的应对之道。立法层面,明确使用范围,尽可能增加原则性的规定,以改变现行立法中关于其适用条件和对象的规定,拓宽适用范围;增加保证方式,增加具结释放的保证方式和具结释放取保候审的各项规定,从而获得释放的制度。财产担保可以大胆作出变通,任何有价证券、房产证书、可以提供相应价值证明的贵重金属等,皆可以作为财产担保的提供方式。
确立取保候审被追诉人的救济途径。目前,我国的取保候审制度缺少对被追诉人救济途径的规定,当被追诉人的取保候审请求被拒绝后,应当建立有效的救济途径,对拒绝取保候审的决定进行审查,保障被追诉人的合法权益;应建立适用非羁押强制措施风险责任豁免制度,建立健全风险责任豁免制度,解除办案人员怕承担风险而不敢适用取保候审的后顾之忧。
采取非羁押强制措施后监管不力的应对之道。强化公安机关的监管责任。检察机关、法院在依法决定取保候审外,还应结合被取保对象的实际情况制订周密的防范计划,同公安机关建立畅通的信息沟通渠道,确保被取保候审人现实可控。公安机关应对被取保候审人专门建立档案,实现动态掌握。检察机关应充分履行法律监督职责,把强制措施的适用情况及后期监管情况纳入工作重点之一,及时发现并纠正其中的问题。财政部门应拨付专项经费,妥善解决人员和保障问题,避免制度棚架。
调动社会力量,形成合力。借鉴保释制度的经验,结合我国国情,建立支持取保候审的社会机构,在管理上明确专门执行机关与其他机构的责任,合理分工。在具体机构设置上,可充分利用被取保候审人及案件具体承办机关所在的人力资源,尽可能为取保候审人提供可能的继续教育或职业培训教育,保障其入学、就业以及生活方面的合法权益。
不断提升办案的科技含量。在取保候审中多应用科学手段,加强实施的准确性和有效性,同时提升执行机关的监管水平。电子监控技术应在今后的司法实践过程中接受检验并得到不断丰富和完善,逐步上升到立法层面加以确认,真正使被取保候审人处于可控的范围。
增加保证人数量和责任。在未来的刑事诉讼法修改中,可以规定决定机关依据案件具体情况以及犯罪嫌疑人的社会危险性,尤其是其拟提供的保证人的自身条件等因素综合考量,对于危险性相对较大的犯罪嫌疑人,可以要求提供多位保证人,以增加保证的可靠性,例如2名~5名保证人。
加大违保的处罚力度。建议在刑法中增设取保后脱逃罪和原有罪名数罪并罚,从而对被取保候审对象形成实际震慑,维护司法权威。
(作者单位:驿城区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