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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2年09月30日
公 告
  当事人:范青岭(驻马店市驿城区青岭 鲜 果店)身 份证号 码 :410481198305105018,地址:河南省舞钢市尚店镇丁庄站地岗村25号
  你(单位)涉嫌销售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香蕉”的行为违反了《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进行处罚。经裁量,我局拟对你(单位)以下行政处罚:处2万元罚款。因你(单位)关门停业,我局执法人员多次与你联系未果,已邮寄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驿市监罚告〔2022〕52号)至你住址由曹凤歌签收。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现将《行政处罚告知书》(驿市监罚告〔2022〕52号)公告送达。
  请于本公告发出30日内到我局监管大队领取上述文书,逾期即视为送达。请在接到上述《行政处罚告知书》之日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项,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办法》第五条的规定,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以要求听证。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驻马店市驿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