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冬勤(影),身份证号码:412828197211160187,于2008年4月23日向我行贷款并与我行签订了《个人借款合同》,金额为人民币25万元,现我行将对杨冬勤(影)享有的上述债权中的22.84万元本金债权于2022年7月27日起依法转让给新蔡县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享有;夏玉刚,身份证号码:412828197608281577,于2014年4月9日向我行贷款并与我行签订了《个人借款合同》,金额为人民币45万元,现我行将对夏玉刚享有的上述债权中的0.87万元本金债权于2022年7月27日起依法转让给新蔡县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享有;吴德华 , 身 份 证 号 码 :412828197608121872,于2010年9月30日向我行贷款并与我行签订了《个人借款合同》,金额为人民币66万元,现我行将对吴德华享有的上述债权中的65.74万元本金债权于2022年7月27日起依法转让给新蔡县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享有;王巨立,身份证号码:412828197401251215,于2020年1月23日向我行贷款并与我行签订了《个人借款合同》,金额为人民币50万元,现我行将对王巨立享有的上述债权中的41.73万元本金债权于2022年7月27日起依法转让给新蔡县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享有;田立民,身 份 证 号 码 :412828198406012138,于2012年4月13日向我行贷款并与我行签订了《个人借款合同》,金额为人民币50万元,现我行将对田立民享有的上述债权中的13.87万元本金债权于2022年7月27日起依法转让给新蔡县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享有;卢明英,身份证号码:412828196012233027,于2014年12月5日向我行贷款并与我行签订了《个人借款合同》,金额为人民币30万元,现我行将对卢明英享有的上述债权中的18.99万元本金债权于2022年7月27日起依法转让给新蔡县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享有;李明港,身 份 证 号 码 :41282819830509391X,于 2019年6月6日向我行贷款并与我行签订了《个人借款合同》,金额为人民币30万元,现我行将对李明港享有的上述债权中的20.97万元本金债权于2022年7月27日起依法转让给新蔡县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享有;贾群,身份证号码:412828197201040018,于2014年10月11日向我行贷款并与我行签订了《个人借款合同》,金额为人民币15万元,现我行将对贾群享有的上述债权中的14.99万元本金债权于2022年7月27日起依法转让给新蔡县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享有。
特此公告
河南新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7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