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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2年07月04日
公 告
  孙 冰 冰 , 身 份 证 号 :412827197703080072,于 2007年3月31日向我行贷款并与我行签订了《个人借款合同》,金额为人民币27万元。现我行将对孙冰冰享有的上述债权中的26.6万元本金债权于2022年7月1日起依法转让给平舆县蓝天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享有。
  孙 冰 冰 , 身 份 证 号 :412827197703080072,于 2008 年3月31日向我行贷款并与我行签订了《个人借款合同》,金额为人民币4万元。现我行将对孙冰冰享有的上述债权中的3.9999万元本金债权于2022年7月1日起依法转让给平舆县蓝天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享有。
  李小莉,现名李献峰,身份证号 : 41282719570713151X, 于2006年6月27日向我行贷款并与我行签订了《个人借款合同》,金额为人民币39.63万元。现我行将对李小莉享有的上述债权中的34.53万元本金债权于2022年7月1日起依法转让给平舆县蓝天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享有。
  刘 慧 影 , 身 份 证 号 :412827198009180043,于 2010年6月29日向我行贷款并与我行签订了《个人借款合同》,金额为人民币5万元。现我行将对刘慧影享有的上述债权中的4.9999万元本金债权于2022年7月1日起依法转让给平舆县蓝天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享有。
  王 威 , 身 份 证 号 :412827198008200014,于2008年7月15日向我行贷款并与我行签订了《个人借款合同》,金额为人民币3.57万元。现我行将对王威享有的上述债权中的3.52万元本金债权于2022年7月1日起依法转让给平舆县蓝天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享有。
  曹 保 华 , 身 份 证 号 :412827197410250138,于 2009年3月19日向我行贷款并与我行签订了《个人借款合同》,金额为人民币2万元。现我行将对曹保华享有的上述债权中的1.9999万元本金债权于2022年7月1日起依法转让给平舆县蓝天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享有。
  杨 勇 , 身 份 证 号 :412827197812269018,于 2015年12月30日向我行贷款并与我行签订了《个人借款合同》,金额为人民币20万元。现我行将对杨勇享有的上述债权中的6.39万元本金债权于2022年7月1日起依法转让给平舆县蓝天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享有。
   臧 双 平 , 身 份 证 号 :412827197812269018,于2008年2月29日向我行贷款并与我行签订了《个人借款合同》,金额为人民币2万元。现我行将对臧双平享有的上述债权中的1.9999万元本金债权于2022年7月1日起依法转让给平舆县蓝天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享有。
  闫 连 社 , 身 份 证 号 :412827197812269018,于2017年4月2日向我行贷款并与我行签订了《个人借款合同》,金额为人民币40万元。现我行将对闫连社享有的上述债权中的11万元本金债权于2022年7月1日起依法转让给平舆县蓝天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享有。
  吴 蒙 恩 , 身 份 证 号 :412827198211135035,于2020年5月21日向我行贷款并与我行签订了《个人借款合同》,金额为人民币80万元。现我行将对吴蒙恩享有的上述债权中的24万元本金债权于2022年7月1日起依法转让给平舆县蓝天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享有。
  王 飞 , 身 份 证 号 :412827197403160038,于2008年2月29日向我行贷款并与我行签订了《个人借款合同》,金额为人民币70万元。现我行将对王飞享有的上述债权中的62.7308万元本金债权于2022年7月1日起依法转让给平舆县蓝天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享有。
  王 俊 青 , 身 份 证 号 :412827197610061016,于2009年7月31日向我行贷款并与我行签订了《个人借款合同》,金额为人民币8万元。现我行将对王俊青享有的上述债权中的7.9999万元本金债权于2022年7月1日起依法转让给平舆县蓝天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享有。
  胡 国 治 , 身 份 证 号 :412827196001240014,于2007年6月28日向我行贷款并与我行签订了《个人借款合同》,金额为人民币5.5万元。现我行将对胡国治享有的上述债权中的5.4999万元本金债权于2022年7月1日起依法转让给平舆县蓝天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享有。
  胡 国 志 , 身 份 证 号 :412827196001240014,于 2007 年4月29日向我行贷款并与我行签订了《个人借款合同》,金额为人民币3万元。现我行将对胡国志享有的上述债权中的2.6299万元本金债权于2022年7月1日起依法转让给平舆县蓝天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享有。
  胡 国 志 , 身 份 证 号 :412827196001240014,于 2008 年3月24日向我行贷款并与我行签订了《个人借款合同》,金额为人民币2.6万元。现我行将对胡国志享有的上述债权中的2.0999万元本金债权于2022年7月1日起依法转让给平舆县蓝天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享有。
  特此公告
  河南平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7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