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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2年06月29日
公 告
  赵 学 文 ,身 份 证 号 码 :412828195606100075,于2014年10月1日向我行贷款并与我行签订了《个人借款合同》,金额为人民币268万元,现我行将对赵学文享有的上述债权中的225.96万元本金债权于2022年6月29日起依法转让给新蔡县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享有;李 红 卫 ,身 份 证 号 码 :412828196601070019,于2012年12月28日向我行贷款并与我行签订了《个人借款合同》,金额为人民币390万元,现我行将对李红卫享有的上述债权中的136.3万元本金债权于2022年6月29日起依法转让给新蔡县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享有;金安全 , 身 份 证 号 码 :412828196307164815,于2014年7月9日向我行贷款并与我行签订了《个人借款合同》,金额为人民币50万元,现我行将对金安全享有的上述债权中的50万元本金债权于2022年6月29日起依法转让给新蔡县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享有;闫清霞,身份证号码:412828196708160022,于2009年6月10日向我行贷款并与我行签订了《个人借款合同》,金额为人民币46万元,现我行将对闫清霞享有的上述债权中的46万元本金债权于2022年6月29日起依法转让给新蔡县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享有 ;袁 圆 ,身 份 证 号 码 :412829199202226207,于2014年7月1日向我行贷款并与我行签订了《个人借款合同》,金额为人民币50万元,现我行将对袁圆享有的上述债权中的34.29万元本金债权于2022年6月29日起依法转让给新蔡县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享有;张文涛,身份证号码:412828198211073379,于2014年7月1日向我行贷款并与我行签订了《个人借款合同》,金额为人民币50万元,现我行将对张文涛享有的上述债权中的28.24万元本金债权于2022年6月29日起依法转让给新蔡县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徐 刚,身份 证 号码 :412828199005040976,于2013年3月8日向我行贷款并与我行签订了《个人借款合同》,金额为人民币50万元,现我行将对徐刚享有的上述债权中的15.48万元本金债权于2022年6月29日起依法转让给新蔡县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享有;吴强,身份证号码:412828196911285410,于2012年11月12日向我行贷款并与我行签订了《个人借款合同》,金额为人民币30万元,现我行将对吴强享有的上述债权中的15.07万元本金债权于2022年6月29日起依法转让给新蔡县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享有 ;张 军 强,身份 证 号码 :412828197904200233,于2008年8月14日向我行贷款并与我行签订了《个人借款合同》,金额为人民币7.9万元,现我行将对张军强享有的上述债权中的7.8万元本金债权于2022年6月29日起依法转让给新蔡县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享有;夏玉享 有
  412828197608281577,于2014年4月9日向我行贷款并与我行签订了《个人借款合同》,金额为人民币45万元,现我行将对夏玉刚享有的上述债权中的7.6万元本金债权于2022年6月29日起依法转让给新蔡县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享有;马玉芝,身份证号码:412828196806270022,于2015年9月2日向我行贷款并与我行签订了《个人借款合同》,金额为人民币40万元,现我行将对马玉芝享有的上述债权中的6.9万元本金债权于2022年6月29日起依法转让给新蔡县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享有 ;薛 芳义 ,身 份 证号 码 :412828561126001,于2008年1月24日向我行贷款并与我行签订了《个人借款合同》,金额为人民币5万元,现我行将对薛芳义享有的上述债权中的4.98万元本金债权于2022年6月29日起依法转让给新蔡县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享有;李玉敏,身份证号码:412828197011186323,于2008年7月2日向我行贷款并与我行签订了《个人借款合同》,金额为人民币5万元,现我行将对李玉敏享有的上述债权中的4.96万元本金债权于2022年6月29日起依法转让给新蔡县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享 有 ;汪军 ,身 份 证号 码 :412828196611150215,于2008年12月3日向我行贷款并与我行签订了《个人借款合同》,金额为人民币4.9万元,现我行将对汪军享有的上述债权中的4.7万元本金债权于2022年6月29日起依法转让给新蔡县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享有;李勇,身份证号码:412828198006070013,于2009年9月17日向我行贷款并与我行签订了《个人借款合同》,金额为人民币4.9万元,现我行将对李勇享有的上述债权中的4.4万元本金债权于2022年6月29日起依法转让给新蔡县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享有;吴 红 涛 ,身 份 证 号 码 :412828198506121892,于2014年12月27日向我行贷款并与我行签订了《个人借款合同》,金额为人民币19万元,现我行将对吴红涛享有的上述债权中的3.17万元本金债权于2022年6月29日起依法转让给新蔡县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享有;吕华栋,身份证号码:412828711115013,于2006年8月15日向我行贷款并与我行签订了《个人借款合同》,金额为人民币3万元,现我行将对吕华栋享有的上述债权中的2.96万元本金债权于2022年6月29日起依法转让给新蔡县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享有;崔之富,身份证号码:412828195408150194,于 2006 年10月8日向我行贷款并与我行签订了《个人借款合同》,金额为人民币2.98万元,现我行将对崔之富享有的上述债权中的2.89万元本金债权于2022年6月29日起依法转让给新蔡县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享有;崔 之 富 ,身 份 证 号 码 :412828195408150194,于2008年4月4日向我行贷款并与我行签订了《个人借款合同》,金额为人民币3.2万元,现我行将对崔之富享有的上述债权中的2.4万元本金债权于2022年6月29日起依法转让给新蔡县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享有;周伟 , 身 份 证 号 码 :41282819730206019X,于2014年5月12日向我行贷款并与我行签订了《个人借款合同》,金额为人民币28万元,现我行将对周伟享有的上述债权中的0.95万元本息债权于2022年6月29日起依法转让给新蔡县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享有;赵学荣 , 身 份 证 号 码 :412828196704022140,于2015年2月12日向我行贷款并与我行签订了《个人借款合同》,金额为人民币95万元,现我行将对赵学荣享有的上述债权中的55.71万元本金债权于2022年6月29日起依法转让给新蔡县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享有;王 志 军 ,身 份 证 号 码 :412828196909102814,于2014年9月27日向我行贷款并与我行签订了《个人借款合同》,金额为人民币49万元,现我行将对王志军享有的上述债权中的48.59万元本金债权于2022年6月29日起依法转让给新蔡县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享有;赵 龙 飞 ,身 份 证 号 码 :412828199502023050,于2019年7月31日向我行贷款并与我行签订了《个人借款合同》,金额为人民币44万元,现我行将对赵龙飞享有的上述债权中的41.67万元本金债权于2022年6月29日起依法转让给新蔡县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享有;刘 建 梅 ,身 份 证 号 码 :412828197306154580,于2016年12月27日向我行贷款并与我行签订了《个人借款合同》,金额为人民币29.9万元,现我行将对刘建梅享有的上述债权中的27.86万元本金债权于2022年6月29日起依法转让给新蔡县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享有;黄 玉 红 ,身 份 证 号 码 :412828196701080011,于2020年3月18日向我行贷款并与我行签订了《个人借款合同》,金额为人民币30万元。现我行将对黄玉红享有的上述债权中的23.2万元本金债权于2022年6月29日起依法转让给新蔡县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享有;翁 升 峰 ,身 份 证 号 码 :412828198311106318,于2016年12月9日向我行贷款并与我行签订了《个人借款合同》,金额为人民币30万元,现我行将对翁升峰享有的上述债权中的21.32万元本金债权于2022年6月29日起依法转让给新蔡县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享有;赵 行 红 ,身 份 证 号 码 :412828196602154812,于2019年12月12日向我行贷款并与我行签订了《个人借款合同》,金额为人民币20万元,现我行将对赵行红享有的上述债权中的18.5万元本金债权于2022年6月29日起依法转让给新蔡县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享有;李如意 , 身 份 证 号 码 :412828199204071812,于2017年1月10日向我行贷款并与我行签订了《个人借款合同》,金额为人民币20万元,现我行将对李如意享有的上述债权中的17.68万元本金债权于2022年6月29日起依法转让给新蔡县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享有;魏 振 峰 ,身 份 证 号 码 :412828199009160174,于2019年7月31日向我行贷款并与我行签订了《个人借款合同》,金额为人民币45万元,现我行将对魏振峰享有的上述债权中的13.5万元本金债权于2022年6月29日起依法转让给新蔡县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享有;赵行红 , 身 份 证 号 码 :412828196602154812,于2019年6月1日向我行贷款并与我行签订了《个人借款合同》,金额为人民币50万元,现我行将对赵行红享有的上述债权中的12.05万元本金债权于2022年6月29日起依法转让给新蔡县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享有;程 涛 , 身 份 证 号 码 :412828197806164259,于2018年11月5日向我行贷款并与我行签订了《个人借款合同》,金额为人民币20万元,现我行将对程涛享有的上述债权中的10.91万元本金债权于2022年6月29日起依法转让给新蔡县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享有;李争光 , 身 份 证 号 码 :412828198511032413,于2018年4月3日向我行贷款并与我行签订了《个人借款合同》,金额为人民币50万元,现我行将对李争光享有的上述债权中的9.85万元本金债权于2022年6月29日起依法转让给新蔡县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享有;李昕锝 , 身 份 证 号 码 :412828197211070050,于2019年3月5日向我行贷款并与我行签订了《个人借款合同》,金额为人民币18.9万元,现我行将对李昕锝享有的上述债权中的7.89万元本金债权于2022年6月29日起依法转让给新蔡县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享有;杨公松 , 身 份 证 号 码 :412828196912121514,于2007年1月23日向我行贷款并与我行签订了《个人借款合同》,金额为人民币3万元,现我行将对杨公松享有的上述债权中的10万元本息债权于2022年6月29日起依法转让给新蔡县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享有;王巨立,身份证号码:412828197401251215,于2020年1月23日向我行贷款并与我行签订了《个人借款合同》,金额为人民币50万元,现我行将对王巨立享有的上述债权中的2.42万元本息债权于2022年6月29日起依法转让给新蔡县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享有;崔之富,身份证号码:412828195408150194,于2008年5月13日向我行贷款并与我行签订了《个人借款合同》,金额为人民币2万元,现我行将对崔之富享有的上述债权中的6.27万元本息债权于2022年6月29日起依法转让给新蔡县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享有;崔之富 , 身 份 证 号 码 :412828195408150194,于2007年5月25日向我行贷款并与我行签订了《个人借款合同》,金额为人民币0.8万元,现我行将对崔之富享有的上述债权中的2.96万元本息债权于2022年6月29日起依法转让给新蔡县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享有;翟付平 , 身 份 证 号 码 :412828197309124838,于2016年5月12日向我行贷款并与我行签订了《个人借款合同》,金额为人民币288万元,现我行将对翟付平享有的上述债权中的270.51万元本息债权于2022年6月29日起依法转让给新蔡县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享有;王 永 , 身 份 证 号 码 :412828197612110957,于2016年6月29日向我行贷款并与我行签订了《个人借款合同》,金额为人民币85万元,现我行将对王永享有的上述债权中的80.87万元本息债权于2022年6月29日起依法转让给新蔡县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享有;石跟社 , 身 份 证 号 码 :412828196806294518,于2014年10月29日向我行贷款并与我行签订了《个人借款合同》,金额为人民币65万元,现我行将对石跟社享有的上述债权中的65.01万元本息债权于2022年6月29日起依法转让给新蔡县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享有;石 海 洲 ,身 份 证 号 码 :412828197509166696,于2014年10月1日向我行贷款并与我行签订了《个人借款合同》,金额为人民币60万元,现我行将对石海洲享有的上述债权中的60.01万元本息债权于2022年6月29日起依法转让给新蔡县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享有;何 蕴 兴 ,身 份 证 号 码 :412828198112191839,于2012年11月28日向我行贷款并与我行签订了《个人借款合同》,金额为人民币50万元,现我行将对何蕴兴享有的上述债权中的50.01万元本息债权于2022年6月29日起依法转让给新蔡县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享有;宋 江 涛 ,身 份 证 号 码 :412801198302211116,于2016年11月16日向我行贷款并与我行签订了《个人借款合同》,金额为人民币50万元,现我行将对宋江涛享有的上述债权中的49.35万元本息债权于2022年6月29日起依法转让给新蔡县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享有;陈 西 岳 ,身 份 证 号 码 :412828197506044554,于 2014 年11月13日向我行贷款并与我行签订了《个人借款合同》,金额为人民币50万元,现我行将对陈西岳享有的上述债权中的49.01万元本息债权于2022年6月29日起依法转让给新蔡县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享有;刘 曼 青 ,身 份 证 号 码 :412828196801110046,于2009年6月14日向我行贷款并与我行签订了《个人借款合同》,金额为人民币50万元,现我行将对刘曼青享有的上述债权中的46.94万元本息债权于2022年6月29日起依法转让给新蔡县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享有;黄 晓 亲 ,身 份 证 号 码 :412828196010104600,于 2014 年10月1日向我行贷款并与我行签订了《个人借款合同》,金额为人民币45万元,现我行将对黄晓亲享有的上述债权中的45.01万元本息债权于2022年6月29日起依法转让给新蔡县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享有;徐 建 , 身 份 证 号 码 :412828198106080016,于2013年12月15日向我行贷款并与我行签订了《个人借款合同》,金额为人民币50万元,现我行将对徐建享有的上述债权中的41.71万元本息债权于2022年6月29日起依法转让给新蔡县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享有;张军强 , 身 份 证 号 码 :412828197904200233,于2008年7月29日向我行贷款并与我行签订了《个人借款合同》,金额为人民币34.5万元,现我行将对张军强享有的上述债权中的34.45万元本息债权于2022年6月29日起依法转让给新蔡县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享有;王 保 健 ,身 份 证 号 码 :412828197712085699,于2011年4月26日向我行贷款并与我行签订了《个人借款合同》,金额为人民币30万元,现我行将对王保健享有的上述债权中的30.01万元本息债权于2022年6月29日起依法转让给新蔡县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享有;冷 洪 亮 ,身 份 证 号 码 :412828197504122715,于2013年11月28日向我行贷款并与我行签订了《个人借款合同》,金额为人民币20万元,现我行将对冷洪亮享有的上述债权中的19.99万元本息债权于2022年6月29日起依法转让给新蔡县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享有;史 斌 斌 ,身 份 证 号 码 :412828198404260015,于2014年7月29日向我行贷款并与我行签订了《个人借款合同》,金额为人民币20万元,现我行将对史斌斌享有的上述债权中的13.71万元本息债权于2022年6月29日起依法转让给新蔡县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享有;金 山 ,身 份 证 号 码 :412828197903266310,于2009年5月30日向我行贷款并与我行签订了《个人借款合同》,金额为人民币30万元,现我行将对金山享有的上述债权中的10.01万元本息债权于2022年6月29日起依法转让给新蔡县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享有;张金中 , 身 份 证 号 码 :412828195310251093,于2007年4月18日向我行贷款并与我行签订了《个人借款合同》,金额为人民币15万元,现我行将对张金中享有的上述债权中的9.01万元本息债权于2022年6月29日起依法转让给新蔡县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享有;王洪华 , 身 份 证 号 码 :412828196209055439,于2009年12月8日向我行贷款并与我行签订了《个人借款合同》,金额为人民币22万元,现我行将对王洪华享有的上述债权中的6.63万元本息债权于2022年6月29日起依法转让给新蔡县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享有;刘建伟 , 身 份 证 号 码 :412828197301070177,于2006年6月23日向我行贷款并与我行签订了《个人借款合同》,金额为人民币4.5万元,现我行将对刘建伟享有的上述债权中的4.5万元本息债权于2022年6月29日起依法转让给新蔡县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享有;吕华栋,身份证号码:412828711115013,于2007年3月29日向我行贷款并与我行签订了《个人借款合同》,金额为人民币4万元,现我行将对吕华栋享有的上述债权中的4.01万元本息债权于2022年6月29日起依法转让给新蔡县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享有。
  特此公告
  河南新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6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