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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2年06月20日
公告
  当事人:常莉莉(驻马店市驿城区老常私房菜餐饮店),身份证号码:412828198705254022,地址:河南省新蔡县李桥镇常湾村委常湾三组。
  你(单位)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相关产品大碗、小碗、餐盘,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进行处罚。我局决定给予你(单位)以下行政处罚:5700元罚款。因你(单位)店铺关门停业,我局执法人员多次与你联系未果,我局邮寄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驿市监(食)处字〔2021〕126号)至你住址遭退回,退回原因“电话不是本人,家中无人”。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现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驿市监(食)处字〔2021〕126号)公告送达你(单位)。
  请于本公告发出60日内到我局监管大队领取上述文书,逾期即视为送达。请在接到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工商银行文明路支行(驻马店市解放路世纪广场对面)账号:1715120309064301695;收款人户名:驻马店市驿城区财政局非税收入归集专户。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依法向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驻马店市驿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6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