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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2年04月20日
化解重大风险 构建和谐关系
我市探索实行劳动争议案件委托调解制度
  本报讯(记者 张新理 通讯员赵 昕)继2021年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市总工会联合出台《关于建立健全涉劳动争议矛盾纠纷诉调对接工作的意见》,创新“法院+工会”劳动争议诉调对接和工会法律援助工作后,近日,市总工会和市人社局结合工作实际,认真开展劳动争议裁调对接工作,依法有效化解劳动争议纠纷,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构建和谐稳定劳动关系,并出台印刷了《关于建立劳动争议裁调对接制度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探索实行劳动争议案件委托调解制度,走出了一条有效预防和调处劳动争议、促进社会和谐的新路子。
  为认真落实市委全面依法治市工作会议和市委政法工作会议精神,建立完善共治共建共享社会治理机制,促进自治、法治、德治、数治“四治”融合,推进我市劳动争议裁调对接机制建设,充分发挥人社部门、工会组织在调处劳动争议中的职能作用,形成化解劳动争议合力,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构建和谐稳定劳动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市总工会、市人社局在全市建立劳动争议裁调对接制度,追索劳动报酬,支付经济补偿金,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医疗保险待遇、失业保险待遇,补缴养老保险费以及劳动者福利待遇保障等相关劳动争议和其他适合工会调解的劳动争议,合力预防化解劳动关系领域重大风险,共同构建和谐劳动关系。
  我市在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以下简称仲裁机构)设立劳动争议调解工作室,与工会法律援助制度相衔接,建立健全裁调对接制度。工会劳动争议调解员进入劳动争议调解工作室,开展裁决前劳动争议案件调解,参与裁决后释法答疑、信访维稳、法律咨询等工作,人社部门派工作人员指导调解工作,组建劳动争议特邀调解员队伍。在仲裁机构对劳动争议案件受理后,依法向双方当事人出具庭前调解建议书,委托工会设立在仲裁机构的劳动争议调解工作室先行调解。经调解达成协议的,由仲裁机构制作调解协议书,调解协议书自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后即发生法律效力。调解组织自收到庭前调解建议书之日起组织调解,五日内无法达成调解协议的,进入仲裁机构审理程序。调解组织接受人社部门委派委托的调解案件,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工会每件给予800元(税后)补贴;劳动者一方在3人以上(含3人)的集体劳动争议案件,经调解达成协议的每件给予1000元(税后)补贴,经调解未达成协议的给予100元(税后)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