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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版:03版
发布日期:2022年01月28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
  平自然资监字[2022]1号
  被处罚人:刘洋,男,汉族,现年37岁,住址:河南省平舆县东皇办事处五里居委会张庄,身份证号码:412827198416220574。
  我局于2021年12月13日对你非法占地一案立案调查。
  你于2017年10月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占东皇办事处五里居委会张庄4005.7平方米耕地建停车场的行为,该宗地不符合东皇办事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九规定。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1.违法线索登记卡。2.询问笔录。3.现场勘测笔录。4.东皇办事处自然资源所证明。5.现场照片、规划图、现状图及其他。
  从你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证据来看,你的违法行为属于严重违法行为。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规定,我局已于2022年1月21日依法向你进行了告知(听证告知),你在规定的时间内既未向我局提出书面陈述或者申辩意见,又没有提出听证申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河南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六十六条及河南省配套《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的相关规定,我局责令你十五日内退还非法占用的4005.7平方米土地,并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一、限你十五日内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
  二、对你非法占用的4005.7平方米耕地处以每平方米16元的罚款,计款64091.2元(陆万肆仟零玖拾壹圆贰角)。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你应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交至平舆县邮政储蓄银行(罚没款代收机构),账户名称:平舆县非税收入归集专户(一般非税),账号:16025575168001600116002。逾 期不缴纳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每天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驻马店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或平舆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直接向平舆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其中对于责令限期拆除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自行拆除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普迎军
  电 话:15036908799
  地 址:平舆县自然资源局
  2022年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