捕后轻缓刑案件是指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由检察机关(注:不包括人民法院决定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决定或者批准逮捕后,经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拘役、拘役缓刑、管制、免予刑事处罚、单处附加刑和3年以下有期徒刑缓刑的案件。本文以2019年1月~2021年10月汝南县人民检察院收到的捕后生效判决为研究对象,对捕后轻缓刑存在的问题及如何解决进行探讨。
一、捕后判轻缓刑基本情况
捕后判轻缓刑情况:2019年受理审查逮捕案件272件477人,批准逮捕418人,捕后生效判决262人,判处轻缓刑人数57人,捕后轻缓刑率为21.8%;2020年受理审查逮捕案件231件425人,批准逮捕337人,捕后生效判决196人,判处轻缓刑人数25人,捕后轻缓刑率为12.8%;2021年1月~9月受理审查逮捕案件294件489人,批准逮捕377人,捕后生效判决310人,判处轻缓刑人数22人,捕后轻缓刑率为7.1%。
涉嫌罪名情况:2019年判处轻缓刑的案件涉及22个罪名,罪名集中在交通肇事、故意伤害、诈骗、妨害公务、盗窃,占捕后轻缓刑总人数的57.9%;2020年判处轻缓刑的案件涉及11个罪名,罪名集中在交通肇事、故意伤害、诈骗、寻衅滋事,占捕后轻缓刑总人数的60%;2021年判处轻缓刑的案件涉及13个罪名,罪名集中在交通肇事、故意伤害、诈骗、寻衅滋事、滥伐林木,占捕后轻缓刑总人数的63.6%。
二、存在问题分析
由于基层检察机关办案人员传统观念中“重打击、轻保护”根深蒂固,对犯罪嫌疑人、当事人合法权利保护薄弱,这些观念反映到办案过程中就会产生“够罪即捕”的现象。
逮捕功能理解上存在偏差。强制措施的功能应包括防止社会危险性发生的功能、保护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的功能、教育功能等。
为维护稳定而批捕。随着公民维权意识的提高,对处于“可捕、可不捕”之间的案件,如果作出“无逮捕必要”的不捕决定,不懂法的群众可能会认为有人情案、关系案,无论是否采取其他强制措施,均认为从看守所放出就是对涉嫌犯罪人的纵容,进而上访闹事,影响社会稳定。
为保障刑事诉讼顺利进行而批捕。这种情况一般是外地人涉嫌犯罪案件,有的案件在批捕阶段根据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一般也能够预测到案件诉至法院后可能会被判处轻型缓刑,但为预防再犯和保障诉讼而适用逮捕措施。
自首、立功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在批捕阶段未查实而在审查起诉和审判阶段查证属实。
逮捕功能理解上存在偏差。强制措施的功能应包括防止社会危险性发生的功能、保护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的功能、教育功能等。
黄、赌、毒、暴力犯罪等严打重点案件因执行从严的刑事政策被批捕,但在审判阶段因为法定刑或者情节较轻而被判处轻刑。
刑事和解在批捕环节未实现而在审判环节得以实现导致的情势变更。
三、捕后轻缓刑率降低的原因分析及建议
转变执法理念,正确理解逮捕职能。检察机关应当认真学习、深刻领会和把握政法机关的本质属性,把习近平法治思想贯穿落实执法司法的各环节,作为转变司法理念的总遵循。
全面推行非羁押诉讼的双向说理,正确认识逮捕措施,赢取当事人的理解支持。加大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力度。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已经出台很多年了,新刑事诉讼法更是规定了认罪认罚从宽处理制度,把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上升到一定的法治化高度。
创新工作机制,建立捕前刑事和解制度。在审查逮捕过程中,对一些未成年人犯罪以及轻微侵财、轻伤害案件和部分交通肇事案件,犯罪嫌疑人如有认罪和悔罪表现,可以根据受害人与犯罪嫌疑人的和解意愿,在保证对被害人赔偿到位的情况下达成和解协议,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化解社会矛盾。
(作者单位:汝南县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