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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1年01月14日
《驻马店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解答
  近日,不断有市民和单位咨询《驻马店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的相关内容。为此,记者走访了市住房维修资金服务中心负责人李红昌,他就市民关心的问题进行了解答。
  问:我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标准怎么界定?
  答:《实施细则》第二条有明确的界定标准:根据我市住宅建筑安装工程造价参考指标,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为无电梯每平方米50元,有电梯每平方米80元。住宅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造价参考指标根据以后实际情况再作适时调整。
  新建商品住房首期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以房屋测绘部门出具的实测建筑面积为交存计算面积;续交及补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以房屋产权登记建筑面积为交存计算面积。
  问:有没有具体的开户时间?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如何开户?
  答:《实施细则》第三条规定得很详细,给出了具体的开户时间。
  开发建设单位建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时,应当按照下列时间到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开户:
  1.商品住宅在取得预售许可证时;2.拆迁安置住宅在办理回迁安置手续时;3.公有住房在办理出售手续时;4.未建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住宅补建时。此外,《实施细则》第三条还规定:商品住宅、经济适用住房、集资合作建房、安置房屋按小区开户,分楼幢、单元、户门号建立信息。已售公有住房按售房单位开户,分楼幢建立信息。
  房屋的楼幢号、单元号、户门号、房屋面积及总层数以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屋测绘成果登记为准。
  问: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开户时,需要提交哪方面的材料?
  答:按照《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办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小区开户时,其开发建设单位应提交下列材料:
  1.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开户登记表;2.开发建设单位营业执照(商品住宅提交);3.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规划总平面图;4.房屋测绘部门出具的测绘成果;5.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商品住宅提交);6.拆迁安置通知单(拆迁安置住宅提交);7.公有住房售房单位向当地房改部门提交的出售公有住房的请示及批复(公有住房提交);
  8.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清册,同时提交电子版;
  9.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问:业主在购房时,开发建设单位是否应当将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事项告知业主?
  答:根据《实施细则》第五条之规定:出售商品住宅时,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将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的标准、数额、时限、地点、交存方式等情况一次性告知业主,并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明确约定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方式,30日内由业主自行到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办理交存手续,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否则开发建设单位不得将房屋交付购买人。
  问:业主自行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需要提供的材料有哪些?
  答:《实施细则》第六条规定:业主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需提交下列材料:
  1.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提交);
  2.房屋安置通知单(拆迁安置房屋提交);
  3.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房屋买卖合同(转移登记房屋提交);
  4.公有住房售房单位向当地房改部门提交的出售公有住房批复及购买公有住房合同(购买公有住房提交);
  5.购房人身份证件;
  6.房屋测绘部门出具的实测建筑面积;
  7.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问:未出售的商品住宅需要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吗?
  答:《实施细则》第七条有明确的规定:开发建设单位应在办理商品住宅所有权初始登记时足额垫交未售出住宅的专项维修资金,并提交下列材料:
  1.未售商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代交登记表;2.住宅基本情况表、分层分户图;3.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问:开发建设单位代交的未出售商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商品住宅出售后如何处理?
  答:《实施细则》第八条规定:开发建设单位代交的商品住宅实际出售后,可办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冲抵交存手续,同时开发建设单位还应提交下列材料:
  1.商品房买卖合同;2.冲抵金额收据;3.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问:业主有独立产权,且与其他物业不具有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还需要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吗?
  答:《实施细则》第九条规定:一个业主所有且与其他物业不具有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视为独立产权,可不建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但需要提交下列材料:
  1.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独立产权登记表;2.证明房屋所有权的材料;3.国有土地使用证;
  4.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问:为什么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办理商品房初始登记前,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机构要对商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情况予以稽核?
  答: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办理商品房初始登记前,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对商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情况予以稽核,主要是确保业主的权益,以便业主入住商品房后出现问题时有足够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进行维修。
  问:住宅所有权转移后,原业主分户账中结余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是否可以过户?
  答:《实施细则》第十一条规定得非常清楚:通过下列方式发生住宅所有权转移的,当事人在申请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时,原业主应当向受让人说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和结余情况并出具有效证明,该住宅分户账中结余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随房屋所有权同时过户。
  问:办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过户需要提供哪些材料?
  答:《实施细则》第十二条规定:办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过户需要提交下列材料:
  1.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过户申请表;
  2.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需要携带房屋买卖合同及开发建设单位出具的证明);
  3.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凭证;
  4.身份证明;
  5.赠予公证书、继承权或受遗赠公证书、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等住宅所有权发生转移的证明材料;
  6.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未按前款规定办理过户的,应当补办。否则,产生的后果由当事人承担。
  问:什么情况下需要办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信息变更?
  答:《实施细则》第十三条规定: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办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信息变更:
  1.业主名称变更或房屋坐落名称变更;2.房屋买卖合同变更;3.同一所有权人分割、合并住宅;
  4.其他情形。
  问:什么情况下可以办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退款?答:《实施细则》第十四条规定: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办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退款:1.房屋灭失;2.重复交存;3.面积误差;4.退房;
  5.未售代交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冲抵后的余款;6.其他情形。
  问:办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退款需要提供哪些材料?
  答:根据《实施细则》第十五条规定:办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退款需要提交下列材料:
  1.住宅专项维修资金退款申请表;2.产权人身份证明;3.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凭证;4.房屋登记部门出具的房屋注销证明(房屋灭失退款提交);
  5.房屋分层分户平面图(面积误差退款提交);
  6.开发建设单位出具的退房证明(退房时提交);
  7.房屋基本情况表、分层分户图(冲抵后的余款退款提交);
  8.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问:怎样续交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答:《实施细则》第十六条规定:续交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应当一次性足额续交。
  业主大会作出的续交决定由业主委员会或其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组织实施,并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备案。
  问:怎样补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答:依据《实施细则》第十七条规定,补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应当一次性足额补建。补建方案由业主大会决定,由业主委员会或其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组织实施,并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备案。
  问:续交、补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如何交存?
  答:《实施细则》第十八条规定:续交、补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业主应当直接存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问:房屋所有权转让时,由谁来续交、补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答:《实施细则》第十九条规定:发生房屋所有权转让时,由买受人续交、补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问: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如何使用?都有哪些程序?
  答: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申请人(业主委员会、物业公司或相关业主)填写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申请表;
  二、符合使用条件的维修资金服务部门一次性告知需提供的资料:维修和更新改造方案及预算,经双三分之二业主书面同意并公示;
  三、维修资金服务部门现场查勘,情况属实的,同意施工;
  四、竣工验收后,由第三方审核决算,维修资金服务部门核实拨款。
  问:应急维修项目如何申请维修资金?
  答:《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规定:应急维修完工后,物业服务企业或业主委员会、业主向住宅专项管理机构申请核准,应急维修项目经核准后可以按照本细则第二十条的规定划转资金。
  问: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是否需要公示?
  答:《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规定:按规定公示的内容,申请人应将有关材料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张贴公示。公示的时间不应少于7日,公示情况应当留存影像材料。
  业主对公示的材料有异议的,申请人应予以解释或澄清。业主提出合理化建议的,应当予以采纳。
  业主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情况有异议的,可以要求申请人提供有关的费用清单、发票等进行核对。
  问: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收支由谁来进行监督?
  答:《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规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会同市财政部门对全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收支、会计核算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本报记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