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邓华平 张 岩
2012年,我国刑事诉讼法正式设置了附条件不起诉制度,这是我国立法的一大进步,然而如何有效贯彻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是摆在我们面前亟须研究的课题。因此,如何在考察期内对被附条件不起诉人进行有效的监督考察,使得被附条件不起诉未成年人在考察期不再犯罪,并遵守考察期的相关规定,是适用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成功与否的关键环节。
2018年12月,汝南县一未成年人李某使用自行购买的弹弓,在晚上用手电照明进行非法狩猎行为。汝南县人民检察院作出了附条件不起诉决定,规定在6个月考察期内,该未成年人必须履行四项义务: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得从事任何违法犯罪行为,服从监督;2.按照考察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3.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考察机关批准;4.按照考察机关的要求接受矫治教育,向社团或者公益团体提供公益劳动;接受检察机关的法律知识教育;定期向检察机关提交书面心理感悟。如能圆满履行所规定的义务,就作不起诉处理,否则将追究刑事责任。
在上述案例中,汝南县人民检察院依法承担起被附条件不起诉人监督考察的主体,要求被附条件不起诉人在监督考察期间不得从事违法犯罪活动,并定期向汝南县人民检察院作出书面思想报告等。但在实际工作中发现,在对被附条件不起诉人进行附条件不起诉监督考察期间的实际操作存在弊端。为切实解决实际问题,充分利用司法资源,提高附条件不起诉案件质量,笔者在工作中做出一些借鉴和探索。
笔者认为,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的考察模式应当从以下两个方面共同构建。一是成立考察帮教小组。人民检察院可以会同司法社工、社会观护基地、公益组织或者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所在学校、居住地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等相关机构成立考察帮教小组,明确分工和职责,定期进行考察、教育,实施跟踪帮教。在成立考察帮教小组方面,汝南县人民检察院联合县教育局、县公安局、县司法局、县民政局等机关会签了《汝南县对被附条件不起诉的被附条件不起诉人监督考察暂行办法(试行)》。在检察机关的组织下,充分协调各方面资源,各司其职,做好被附条件不起诉人考验期内的监督考察工作。
二是纳入社区矫正范畴。将附条件不起诉案件纳入社区矫正范畴,这样可以节约人力物力,合理配置司法资源,充分调动社会各界资源,使监督考察机制落到实处,推动案件办理过程中司法的公平公正。对此,新蔡县人民检察院做了探索,新蔡县人民检察院、新蔡县司法局联合发布的文件《关于对被附条件不起诉人开展社区矫治教育试行办法(试行)》第二条中规定了适合附条件不起诉社区矫治的具体条件;第三条指出县人民检察院、县司法局社区矫正中心共同负责指导管理和组织实施社区矫治教育。各司法所承担社区矫治教育日常管理工作;司法社工和志愿者在社区矫正机构的组织指导下参与矫治教育工作;被附条件不起诉人所在学校、居住地村(社区)委员会以及未成年人保护组织可以协助社区矫正机构进行矫治教育工作。监护人应当加强对被附条件不起诉人的管教,配合司法行政机关开展社区矫治教育活动。被附条件不起诉人参加社区矫治教育活动,须在监护人陪同下进行,监护人应当对参加的活动签字确认。
以上两个方面内容,监督主体不仅仅是单一的检察机关,而是由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司法机关、社区工作人员、学校人员共同对被附条件不起诉人进行客观公正、高效真实的监督考察;监督考察主体的变化,节约了司法资源,要充分调动社会资源,使监督考察更客观、真实,从而达到“教育、感化、挽救”的目的。
综上所述,我国附条件不起诉监督考察制度亟须系统和科学的建立,以期弥补现实监督考察主体过窄,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监督考察不能得到很好实施的现状。现有规定内容过于笼统,不能针对未成年犯罪的特殊性,制定有针对性的监督考察机制。现有考察期评价体系的不健全,很难做出动态的监督考察和快速的反应机制。本文就以上问题结合工作中的实践,展开了初步的探析,以期对附条件不起诉监督考察制度的建立有所增益。 6
(作者单位:汝南县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