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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0年10月13日
合理运用不起诉权 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 舒心忠 冯昆鹏


  不起诉权是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重要职能。它是公诉权的组成部分,是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的重要制度保障,也是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节约司法资源的重要程序设计。正确行使不起诉决定权,是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刑事政策,实现惩罚犯罪、保护人民、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方法。为准确掌握不起诉案件办理情况,加强对不起诉工作规律性的把握,分析不起诉案件办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进一步提高不起诉案件办理质量,汝南县人民检察院对该院近3年来不起诉案件相关工作情况开展了调研。
  纵观该院自2017年1月至2020年4月的不起诉案件情况,有如下几个特点:一是适用对象均为罪行较轻的犯罪嫌疑人,以交通肇事罪和危险驾驶罪居多;二是适用对象造成的危害后果比较轻微,对社会的危害性较小;三是适用不起诉的社会效果较好,没有出现不起诉申诉、复议的情况;四是适用不起诉的案件有明显增加,2018年适用不起诉案件只有3件,2019年适用不起诉案件就达10件,是2018年的3倍多。
  该院干警积极学习并正确理解不起诉法律法规及相关文件精神,严格做到把握证据标准,一方面重视犯罪嫌疑人辩解,结合案件证据进行综合审查判断;另一方面从严掌握认定标准,要求有其他证据予以印证,同时对证据的真实性进行补充,并予以核实,以保证不起诉案件的质量。
  坚持全程督查,从廉政上确保不起诉案件零腐败。承办案件的员额检察官对于提出不起诉的案件必须提出不起诉意见,经检察官联席会议研究决定,并经主管检察长同意后报请检察长召开检委会研究决定,同时通知被害人及律师等相关人员,确保案件办理中不存在执法不公等问题,确保清正廉洁,保证不起诉案件办理无污染。
  基层检察院因案多人少,专业化程度不足等原因,对涉案人员在证据审查和不起诉认定等方面仍存在不足之处,主要表现在:一是对相对不起诉的认定没有统一标准。对于相对不起诉的认定主要看检察官的专业水平和办案经验,所以在认定相对不起诉时,可能会存在偏差或不平等;二是缺乏对不起诉的专业培训,检察官在不起诉认定方面缺乏一定的专业知识;三是无法做到对每一个涉案人的实际生活情况、个人详细信息进行甄别排查,以及对犯罪行为人认定相对不起诉后的社会表现进行跟踪回访等。
  为了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节约司法资源,我们不仅要研究不起诉权适用的理论知识,而且也要跟上时代的步伐,与时俱进,制定符合司法实践的不起诉权合理适用的标准、依据和底线,让检察官在作出不起诉决定时有法可依。
  检察机关要敢用善用不起诉权,发挥好不起诉权的积极功效;要解放思想,理直气壮地适用不起诉权,克服求稳怕错、不敢适用的错误倾向。同时,检察机关也要警惕不起诉权的滥用和泛化,从一个极端走向另一个极端。检察机关既不能人为降低不起诉率,将不符合起诉条件的案件勉强“带病起诉”,也不能滥用不起诉权而放纵犯罪,做到用好用活不起诉权。
  考核制度在防止公权力腐败滥用上有一定的积极作用,一直以来,检察机关对不起诉权的适用控制得比较严。近年来,这些考核机制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不起诉权的适用。改革检察官业绩考核机制、案件评查机制,有利于营造不起诉权适用的机制和环境。
  确立科学合理的考核标准,不能一味地控制相对不起诉案件的数量,应该对工作人员在办案过程中是否存在腐败、所办案件是否存在过错等情况进行考察。
  检察人员要从思想上对不起诉权的适用有一个正确态度,不能有规避、弃用的思想。想要约束一种权力,最重要的就是公开。为了制约公诉裁量权,至少要做到法律文书的公开或公开听证。
  检察机关能否做出合适的相对不起诉的决定,需要相关机关的协调配合。检察机关在对案件进行审查时,在做出相对不起诉决定之前,要对案件的证据和犯罪行为人的详细信息进行调查,犯罪行为人的详细信息包括成长经历、家庭环境、生活状态、性格特征等。对于一些需要帮助的人也要给予生活上的帮助,真正实现检察机关办案数量、质量和效果的有机统一。
  强化队伍建设,提高诉讼能力。在深化司法改革的过程中要按规定配备司法辅助人员和书记员。加强对员额检察官的培训以提升公诉人员公诉能力,打造一支专业知识过硬、业务能力突出的检察队伍,以更好地在司法实践中运用好不起诉权。员额检察官要积极转变思想认识,依法、大胆、规范适用不起诉权,加大统筹推进力度,提高当事人及人民群众的接受度和认可度。深刻理解刑事政策的精神,正确把握宽和严的标准,严格掌握不起诉条件,准确适用三种不起诉,准确理解“可以”“应当”“必须”的关系,从化解群众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的大局着眼,对可诉可不诉的案件,在法律规定的框架内适用不起诉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