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防治措施
第二十条:在城市建成区内,施工单位禁止下列行为:
(一)现场搅拌混凝土、配置砂浆;
(二)采用干式方法切割各类瓷砖、石材等装饰块件;
(三)风速在四级以上时,从事土石方作业、建筑物拆除以及其他可能产生扬尘污染的施工。
确因工程技术等原因需要现场搅拌混凝土、配置砂浆的,应当采取防尘措施。
第二十一条:运输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浆等散装、流体物料的,应当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措施,不得泄露、遗撒,并按照规定路线、时段行驶。
对国道、省道、城区道路加大机械化清扫力度,禁止使用吹风清扫、轮式扫把等清扫方式,抑制道路扬尘污染。在高温、干燥、静稳等容易产生扬尘污染的气象条件下,加大道路保洁力度,增加洒水、冲洗频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规划建设车辆冲洗场所,对穿越城区国道、省道的运输车辆进行免费清洗。
停车场、汽车站等公共场所,应当采取硬化、清扫等降尘、抑尘措施。
第二十二条:易产生扬尘的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物料堆放场所应当采取密闭措施,不能进行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第二十三条:矿产资源开采、加工企业应当采用减尘工艺、技术和设备,采取洒水喷淋、冲洗、运输道路硬化等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第二十四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机关、企事业单位、乡镇、街道办事处、社区、居民小区定期开展城市清洁行动,建立城市清洁工作台账,对活动开展情况进行通报。
第二十五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扩大公共交通网点,完善公共交通基础设施,提高公共交通出行比例;加强城市道路交通标志、标线设置和管理,保障道路畅通,减少机动车怠速和低速行驶造成的污染。
开展城市无车日活动,引导公众低碳、环保出行。
第二十六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推广应用新能源机动车,并为单位和个人使用新能源机动车提供便利。
城市建成区、景区的公共交通应当使用新能源机动车。
第二十七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绕城公路建设,在城市进出口处科学规划建设物流园、产业园、批发市场、停车场等,限制重型柴油车、拖拉机以及三轮汽车进入城区。
第二十八条: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非道路移动机械进行编码,实施高排放控制区管理,减少污染物排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