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王毛旦
地址:驻马店市正阳县慎水乡刘冢村余庄
因你在驻马店市正阳县慎水乡刘冢村余庄建房三套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之规定,本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于2020年5月6日对你下达了《限期拆除决定书》正城限拆字[2020]第2-002号,要求你于2020年5月9日前自行拆除该处违法建筑,而你逾期未履行该义务。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七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决定于2020年11月6日对你的违法建筑依法强制拆除。
你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正阳县人民政府或者正阳县城市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正阳县城市综合执法局
2020年7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