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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扬尘的标准和法律规定
  一、标准和要求
  (一)物料堆场必须采取围挡、洒水、遮盖、密闭等防尘、降尘措施,粉状物料输送环节必须密闭到位。
  (二)厂区道路全部硬化到位,无破损和积尘,闲置裸露空地进行绿化。
  (三)不能集中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生产环节,必须安装集尘罩或设置独立的密闭厂房收集废气,收集后全部通过废气处理设施排放。
  (四)装卸物料时,必须采取密闭或者喷淋等抑尘措施。
  (五)粉状物料运输较多的企业出厂口和料场出口处,必须配备车辆高压清洗装置并正常使用。
  二、执法主体
  工业扬尘污染的日常巡查主体、处罚主体:生态环境局。
  行政拘留的执法主体:公安局。
  三、法律规定
  (一)义务性条款
  1.《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八条。
  2.《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六条。
  (二)处罚条款
  1.违反《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的处罚条款:《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以及《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大气污染防治法的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第6-1项。
  2.违反《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六条的处罚条款:《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一项以及《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的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关于第七十二条的裁量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