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秸秆焚烧相关处罚规定
   一、标准和要求
  (一)全时段、全市域,全面禁止露天焚烧秸秆、生活垃圾、枯枝落叶和杂草等。
  (二)强化基层行政村和村民组农业生产扬尘治理和秸秆禁烧联防联控责任,实施“蓝天卫士”火点全年监控,加大秸秆禁烧力度,力争实现全市全年“零火点”目标。
  (三)综合运用党纪、政规和相关地方规定,严格执行工作约谈、经济处罚、纪律处罚、奖励先进、实时通报等有效措施。对于发现的秸秆焚烧火点,按照时间超过30分钟的标准,全年实行扣拨当地财力每火点50万元。扣拨的财力将用于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先进县区。
  (四)对故意焚烧他人农作物秸秆、造成他人财产损失的,或不听劝阻、故意焚烧农作物秸秆、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进行处罚或拘留。
   二、执法主体
  城市生活垃圾、秸秆等焚烧执法主体:城管局。
  城市以外的生活垃圾、秸秆等焚烧执法主体:农业农村局。三、法律规定(一)义务性条款
  1.《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
  2.《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四条。
  (二)处罚条款
  1.违反《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的处罚条款:《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2.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
  3.违反《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四条的处罚条款:《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八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