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单位)
(肇高)安监罚〔2019〕7号被处罚单位:郝艳彬
地址:河南省汝南县王岗镇张岗村郝庄30号
邮政编码:463321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郝艳彬
职务:承揽人
联系电话:15918629683
违法事实及证据:你未严格落实承揽人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对屋面维修作业安全管理不到位,未查验高空作业工人的特种作业资格,未监督从业人员按使用规则佩戴、使用劳动防护用品,落实安全防护措施不到位,未对工人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未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在肇庆高新区“10·6”一般高处坠落事故中负有责任。以上事实主要证据如下:你和广东艺华不锈钢铝业有限公司提供的《熔铸车间屋面施工合同》《溶铸车间补充协议》、事故理赔协议书各1份;区管委会关于对《肇庆高新区“10·6”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勘验笔录1份和询问笔录9份。
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十七条,《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JGJ80-2016第3.0.3条、第3.0.5条、第5.2.8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5号令)第五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决定给予郝艳彬人民币20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中国建设银行大旺支行,账号440708401156241035000000003,到期不缴每日可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肇庆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特此公告
肇庆高新技术开发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9年8月15日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个人)
(肇高)安监罚〔2019〕8号被处罚人:郝艳彬性别:男年龄:31
身份证号:412826198804132570
家庭住址:河南省汝南县王岗镇张岗村郝庄30号
所在单位:无职务:承揽人
单位地址:无邮政编码:463321
违法事实及证据:经查明,郝艳彬,广东艺华不锈钢铝业有限公司熔铸车间屋面维修项目承揽人,在肇庆高新区“10·6”一般高处坠落事故发生后,未及时向安全监管部门报告事故信息。以上事实主要证据如下:你和广东艺华不锈钢铝业有限公司提供的《熔铸车间屋面施工合同》《熔铸车间补充协议》、事故理赔协议书各1份;区管委会关于对《肇庆高新区“10·6”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事故快报、询问笔录8份。
以上事实违反了《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第七项的规定,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5号令)第五十六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决定给予郝艳彬上一年年收入60%(共计人民币7631.4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中国建设银行大旺支行,账号440708401156241035000000003,到期不缴每日可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肇庆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肇庆高新技术开发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9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