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肇高)安监听告〔2019〕2号郝艳彬:
现查明,你(单位)存在下列行为:2018年10月6日9时20分,在肇庆高新区临江工业园广东艺华不锈钢铝业有限公司熔铸车间屋顶换瓦过程中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人民币113万元。10月7日,区管委会成立事故调查组,按照事故调查处理“四不放过”原则,进行深入、细致调查,形成事故调查报告并于2019年1月8日获得区管委会批复。根据区管委会对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意见,2019年3月22日,我局对该起事故责任单位进行立案查处。经查明:你(单位)未严格落实承揽人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对屋面维修作业安全管理不到位,未查验高空作业工人的特种作业资格,未监督从业人员按使用规则佩戴、使用劳动防护用品,落实安全防护措施不到位,未对工人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未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在肇庆高新区“10·6”一般高处坠落事故中负有责任。
以上事实主要证据如下:你和广东艺华不锈钢铝业有限公司提供的《熔铸车间屋面施工合同》《熔铸车间补充协议》《事故理赔协议书》各一份;区管委会关于对《肇庆高新区“10·6”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勘验笔录1份和询问笔录9份。
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十七条,《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JGJ80-2016)第3.0.3条、第3.0.5条、第5.2.8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2017年12月修订版)第五十二条第一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5号令)第五十六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项的规定,拟对你(单位)作出人民币20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你(单位)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如你(单位)要求举行听证,请在接到本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向广东省肇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听证申请,逾期不提出申请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特此告知。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地址:肇庆高新区劳动力技能培训大楼6楼
联系人:谭生联系电话:0758-3139982邮政编码:526238
2019年6月10日
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肇高)安监听告〔2019〕3号郝艳彬:
现查明,你(单位)存在下列行为:2018年10月6日9时20分,在肇庆高新区临江工业园广东艺华不锈钢铝业有限公司熔铸车间屋顶换瓦过程中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人民币113万元。10月7日,区管委会成立事故调查组,按照事故调查处理“四不放过”原则,进行深入、细致调查,形成事故调查报告并于2019年1月8日获得区管委会批复。根据区管委会对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意见,我局依照国家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对你(单位)进行立案查处。经查明:郝艳彬,广东艺华不锈钢铝业有限公司熔铸车间屋面维修项目承揽人,在肇庆高新区“10·6”一般高处坠落事故发生后,未及时向安全监管部门报告事故信息。
以上事实主要证据如下:你和广东艺华不锈钢铝业有限公司提供的《熔铸车间屋面施工合同》《熔铸车间补充协议》《事故理赔协议书》各一份;区管委会关于对《肇庆高新区“10·6”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事故快报、询问笔录8份。
以上行为违反了《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第七项的规定,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5号令)第五十六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拟对你(单位)作出上一年年收入60%(共计人民币7631.4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你(单位)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如你(单位)要求举行听证,请在接到本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向广东省肇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听证申请有,逾期不提出申请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特此告知。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地址:肇庆高新区劳动力技能培训大楼6楼
联系人:谭生联系电话:0758-3139982邮政编码:526238
2019年6月10日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行政处罚告知书
(肇高)安监罚告〔2019〕4号郝艳彬:
现查明,你(单位)存在下列行为:2018年10月6日9时20分,在肇庆高新区临江工业园广东艺华不锈钢铝业有限公司熔铸车间屋顶换瓦过程中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人民币113万元。10月7日,区管委会成立事故调查组,按照事故调查处理“四不放过”原则,进行深入、细致调查,形成事故调查报告并于2019年1月8日获得区管委会批复。根据区管委会对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意见,2019年3月22日,我局对该起事故责任单位进行立案查处。经查明:你(单位)未严格落实承揽人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对屋面维修作业安全管理不到位,未查验高空作业工人的特种作业资格,未监督从业人员按使用规则佩戴、使用劳动防护用品,落实安全防护措施不到位,未对工人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未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在肇庆高新区“10·6”一般高处坠落事故中负有责任。
以上事实主要证据如下:你和广东艺华不锈钢铝业有限公司提供的《熔铸车间屋面施工合同》《熔铸车间补充协议》《事故理赔协议书》各一份;区管委会关于对《肇庆高新区“10·6”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勘验笔录1份和询问笔录9份。
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十七条,《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JGJ80-2016)第3.0.3条、第3.0.5条、第5.2.8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2017年12月修订版)第五十二条第一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5号令)第五十六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项的规定,拟对你(单位)作出人民币20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如对上述处罚有异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你(单位)有权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向广东省肇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陈述和申辩,逾期不提出申请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地址:肇庆高新区劳动力技能培训大楼6楼
联系人:谭生联系电话:0758-3139982邮政编码:526238
2019年6月10日
行政处罚告知书
(肇高)安监罚告〔2019〕5号郝艳彬:
现查明,你(单位)存在下列行为:2018年10月6日9时20分,在肇庆高新区临江工业园广东艺华不锈钢铝业有限公司熔铸车间屋顶换瓦过程中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人民币113万元。10月7日,区管委会成立事故调查组,按照事故调查处理“四不放过”原则,进行深入、细致调查,形成事故调查报告并于2019年1月8日获得区管委会批复。根据区管委会对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意见,我局依照国家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对你(单位)进行立案查处。经查明:郝艳彬,广东艺华不锈钢铝业有限公司熔铸车间屋面维修项目承揽人,在肇庆高新区“10·6”一般高处坠落事故发生后,未及时向安全监管部门报告事故信息。
以上事实主要证据如下:你和广东艺华不锈钢铝业有限公司提供的《熔铸车间屋面施工合同》《熔铸车间补充协议》《事故理赔协议书》各一份;区管委会关于对《肇庆高新区“10·6”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事故快报、询问笔录8份。
以上行为违反了《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第七项的规定,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5号令)第五十六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拟对你(单位)作出上一年年收入60%(共计人民币7631.4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如对上述处罚有异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你(单位)有权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向广东省肇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陈述和申辩,逾期不提出申请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地址:肇庆高新区劳动力技能培训大楼6楼
联系人:谭生联系电话:0758-3139982 邮政编码:526238
2019年6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