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保障公民宗教信仰自由, 维护宗教和睦与社会和谐, 规范宗教事务管理, 提高宗教工作法治化水平, 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 制定本条例。
【释义】
本条是关于本条例的立法目的、 立法依据的规定。
本条例的立法目的主要有四个: 一是保障公民宗教信仰自由, 二是维护宗教和睦与社会和谐, 三是规范宗教事务管理, 四是提高宗教工作法治化水平。
宪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 第三十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 任何国家机关、 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 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 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 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 损害公民身体健康、 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 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 ” 第五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 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 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 ” 第八十九条规定:“国务院行使下列职权: (一) 根据宪法和法律, 规定行政措施, 制定行政法规, 发布决定和命令……” 以上是制定本条例的宪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等法律也是本条例的立法依据。 此外, 与本条例有衔接内容的行政法规还有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出版管理条例》 《印刷业管理条例》 《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 《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等。(未完待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