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版阅读请点击:
展开通版
收缩通版
当前版:04版
发布日期:
国家税务总局驻马店市税务局减税降费政策30问
  1. 2019 年提高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标准适用于哪些小微企业?
  答: 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 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 10 万元; 以 1 个季度为 1 个纳税期的, 季度销售额未超过 30 万元的, 免征增值税。 此次提高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免税标准, 政策的适用对象是年应税销售额 500 万元以下、 身份为小规模纳税人的纳税人。
  2. 增值税免税政策是否只针对按月纳税的小规模纳税人?
  答: 该规定不仅针对按月纳税月销售额未超过 10万元的小规模纳税人, 也适用于按季纳税季销售额未超过 30 万元的小规模纳税人。
  3. 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超过 10万元但季度销售额未超过 30 万是否免征增值税?
  答: 如果是按月纳税的小规模纳税人, 那么月销售额超过 10万元的当月是无法享受免税政策的; 如果是按季纳税的小规模纳税人, 那么季度中某一个月销售额超过 10万元, 但季度销售额不超过30万元的, 可以按规定享受免税政策。
  4. 纳税人月销售额超过 10 万, 是超过部分纳税还是全额纳税?
  答: 按月纳税的小规模纳税人, 如果月销售额超过 10万元, 需要就销售额全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5. 以预收款形式收取租金和到期一次性收取租金是否都可在租赁期分摊? 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未超过 10万元的, 是否免税?
  答: 以预收款形式收取租金和到期一次性收取租金都属于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 可在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 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未超过 10万元的, 免征增值税。
  6. 增值税免税标准提高后, 其他个人发生销售不动产如何处理?
  答: 其他个人销售不动产, 继续按照现行政策规定征免增值税。 比如, 如果其他个人销售住房满 2年符合免税条件的, 仍可继续享受免税; 如不符合免税条件, 则应按规定纳税。
  7.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季度销售额未超过 30万元是否需要预缴?
  答: 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起, 实行按季纳税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凡在预缴地实现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 30万元的,当期无需预缴税款。
  8. 在预缴地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时, 预缴税款可否退还?
  答: 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起,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凡在预缴地实现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 30万元的, 当期无需预缴税款。 已预缴税款的, 可以向预缴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
  9. 2019 年以后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有无时间要求?
  答: 无时间要求。 转登记日前经营期不满 12 个月或者 4 个季度的, 按照月(季度) 平均销售额估算累计销售额, 确定是否符合转登记的条件。
  10. 转登记中的累计销售额是否包括免税销售额?
  答: 一般纳税人转登记小规模纳税人 条 件 中 “ 累 计 销 售 额 未 超 过 500 万元” , 累计销售额包括免税销售额。
  11. 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调整后, 自开专用发票的标准是否同步提高?
  答: 为了进一步便利小规模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自2019年3月1日起, 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行业的所有小规模纳税人均可以自愿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不受月销售额标准的限制。
  12. 月销售额不超 10 万元的未使用税控系统的小规模纳税人, 是否可以去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答: 可以。 对于月销售额未超过 10万元的小规模纳税人, 原则上不纳入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推行范围。
  13. 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具发票的小规模纳税人, 月销售额未超过10 万元, 此次免征增值税政策调整后,是否可以继续使用现有税控设备开具发票?
  答: 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情况自愿选择, 既可以继续使用现有税控设备自行开具发票, 无需缴销现有税控设备及发票; 也可以不再使用税控设备, 改由其他符合税收管理规定的方式开具发票。
  14. 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是什么?答: 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至 2021 年 12月 31日, 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 100 万元的部分, 减按 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按 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相当于按 5%纳税) ; 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 100万元、 但不超过 300万元的部分, 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按 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相当于按 10%纳税) 。 上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 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 300万元、 从业人数不超过 300人、 资产总额不超过 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15. 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将会影响哪些企业?
  答: 和以往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相比, 这次政策可以概括为 “一加力”“一扩大” 两个特点。
  “一加力” : 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 100 万元的部分, 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按 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 100 万元、 但不超过 300 万元的部分,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按 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实际税负分别降至 5%和 10%。
  “一扩大” : 进一步放宽小型微利企业标准, 将年应纳税所得额由原来的不超过 100 万元, 提高至不超过 300 万元;将从业人数由原来的工业企业不超过100人、 其他企业不超过 80人, 统一提高至不超过300人; 将资产总额由原来的工业企业不超过 3000万元、 其他企业不超过 1000万元, 统一提高至不超过 5000万元。 调整后的小型微利企业将覆盖 95%以上的纳税人, 其中98%为民营企业。
  因此, 无论是符合原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 还是符合新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 都会从这次普惠性政策中受益。
  16. 个体工商户、 个人独资企业、 合伙企业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吗?
  答: 根据 《企业所得税法》 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个人独资企业、 合伙企业不适用本法” 。 因此, 个体工商户、 个人独资企业以及合伙企业不是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 也就不能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
  17. 小型微利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是否包括查补以前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答: 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针对的是本年度, 不包括以前年度的收入。 查补以前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应相应调整对应年度的所得税申报, 如不涉及弥补亏损等事项, 对当年的申报不产生影响。
  18. 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时可以享受优惠吗?
  答: 从 2014 年开始, 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 在预缴时就可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年度结束后, 再统一汇算清缴, 多退少补。 上述规定一直没有改变。
  19. 2018 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可以享受财税 〔2019〕 13 号文件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吗?
  答: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 〔2019〕 13 号) 的执行期限为 2019年 1月 1日至 2021年 12月 31日, 企业在2018 年度汇算清缴时仍适用原有的税收优惠政策, 自 2019年度预缴申报起才可以享受财税 〔2019〕 13 号文件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20. 企业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是否受征收方式的限定?
  答: 从 2014 年开始, 符合规定条件的企业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时, 不再受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的限定, 也就是说, 无论企业所得税实行查账征收方式还是核定征收方式的企业, 只要符合条件, 均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21. 享受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程序是否复杂, 是否还需要到税务机关办理相关手续?
  答: 按照税务系统深化 “放管服” 改革有关要求, 我们全面取消了对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管理, 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和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时, 通过填写纳税申报表相关内容, 即可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减免政策。 同时, 我们在申报表中设计了 “从业人数”“资产总额”“限制或禁止行业” 等相关指标, 进行电子申报的企业, 征管系统将根据申报表相关数据, 自动判断企业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符合条件的, 系统还将进一步自动计算减免税金额, 自动生成表单, 为企业减轻计算、 填报负担。
  22. 地方税种和相关附加减征优惠政策何时发布, 如何执行?
  答: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 〔2019〕 13 号) 文件第三条规定的由省、 自治区、 直辖市确定的关于资源税 (不含水资源税) 、 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 印花税 (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 、 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 地方教育附加的优惠政策。 我省规定: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照 50%的税额幅度减征上述 “六税两费” , 并自2019年 1月 1日执行。
  23. 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中部分地方税种和相关附加减征政策是否可以和原有地方税种优惠政策同时享受?
  答: 已经享受了原有地方税种优惠政策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可以进一步享受本次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 也就是说两类政策可以叠加享受。
  24. 城市维护建设税、 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减征优惠政策的适用时间如何确定?
  答: 享受减征优惠的时间以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准。 城市维护建设税、 教育费附加、 地方教育附加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与增值税有关规定一致。
  25. 自 2019年 4月 1日起, 增值税税率如何调整?
  答: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 自 4月 1日起原适用 16%税率的, 税率调整为 13%;原适用10%税率的, 税率调整为9%。
  26. 本次增值税改革除降低税率外, 还有哪些配套措施?
  答: (1) 进一步扩大进项税抵扣范围, 将国内旅客运输服务纳入抵扣。
  (2) 把不动产分两年抵扣改为一次全额抵扣, 增加纳税人当期可抵扣进项。
  (3) 对主营业务为邮政、 电信、 现代服务和生活服务的纳税人, 按进项税额加计 10%抵减应纳税额。
  (4) 对纳税人新增的留抵税额, 按有关规定予以退还。
  27. 2019年3月31日前发生的业务,4月1日后适用什么税率、 如何开票?
  答: 按现行政策规定, 纳税人开具发票适用税率应依据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进行确定, 纳税人应税销售行为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 3 月 31 日前的, 按照原适用税率开具发票; 纳税人应税销售行为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 4 月 1 日后的, 按照调整后的税率开具发票。
  28. 2019 年增值税留抵税额退税制度的适用对象与 2018年相比有何变化?
  答: 2018 年留抵退税的行业包括装备制造等先进制造业、 研发等现代服务业和电网企业。2019 年留抵退税, 是全面试行留抵退税制度, 不再区分行业, 纳税人符合规定条件的, 都可以申请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
  29. 纳税人申请退还增值税留抵税额, 需要符合哪些条件?
  答: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1) 自 2019 年 4 月税款所属期起,连续六个月 (按季纳税的, 连续两个季度) 增量留抵税额均大于零, 且第六个月增量留抵税额不低于 50万元;
  (2) 纳税信用等级为 A级或者 B级;
  (3) 申请退税前 36 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 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的;
  (4) 申请退税前 36 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的;
  (5) 自 2019 年 4 月 1 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 先征后返 (退) 政策的。
  30. 减税降费政策中社保费率有什么新的变化?
  答: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 《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 中明确提出降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至16%, 同时继续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费率,现行的阶段性降费率政策到期后再延长一年至 2020 年 4 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