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范晓龙
检察机关对看守所实行检察监督的方式可分为派驻检察和巡回检察。巡回检察作为派驻检察的补充,对提升监督工作整体实效具有重要意义。研究巡回检察在看守所监督中的作用并提出解决思路,具有很强的现实意义。
完善新时期巡回检察监督方式方法。巡回检察改革以来,如何对看守所开展巡回检察成为检察机关面临的新问题。看守所与监狱同属刑事监管场所,是检察机关刑事执行法律监督的两个重要对象,看守所检察与监狱检察工作理念相关、工作方法互为借鉴,但检察内容、工作方式等又有一定差异,随着监狱巡回检察的深入推进,必然要求对看守所巡回检察要强化组织保障,创新检察方式方法也应进行相应变动。
强化组织保障,以“上对下监督”方式开展巡回检察。为解决基层检察院单独作战而巡回检察经验不足的问题,防止搞形式、走过场,市级检察院组织对区、县看守所进行巡回检察,巡回检察结束后,以市级检察院名义向市级公安机关进行反馈。
整合力量,抽调基层检察院业务骨干参与。抽调市、县区级检察院干警开展交叉巡回检察,不仅加大了敢于监督力度,而且能总结经验、取长补短。
明确重点,扎实推进,规范检察。巡回检察组采取常规巡回检察方式“全面撒网”,对看守所监管执行活动是否合法进行全面检察。
建立巡回检察和派驻检察相结合的监督方式。巡回检察和派驻检察作为监管场所检察的两种基本方式,应当健全派驻检察和巡回检察职责分工、衔接配合机制,提升看守所检察整体质效。派驻检察应发挥好前哨作用,及时掌握监管场所的日常情况,为巡回检察全面提供情况。巡回检察结束后,派驻检察室应主动深入“三大现场”监督监管场所的整改情况并反馈给巡回检察组,通过派驻检察的巡前铺垫、巡中配合、巡后检察为巡回检察提供保障。
更好发挥派驻检察的基础作用。派驻检察对维护在押人员合法权益发挥着重要作用,对于完善派驻检察工作,应通过正当性审查的方式强化派驻检察。此外,派驻检察应当以办案为中心,充分发挥其阵地功能、岗哨功能和纽带功能,辅助办案,从而弥补巡回检察的劣势与短板。
充分发挥巡回检察制度优势。巡回检察主要是对看守所执行有关法律规定、刑罚执行活动情况进行监督。将投诉处理机制作为巡回检察的“关键抓手”,规范在押人员申诉、控告流程,便于检察机关全面获知刑罚执行的相关信息,调动在押人员主动向检察机关申诉、控告以及接受刑罚改造的积极性。
注重检察监督线索的发现工作。坚持每周列席所情分析会,全面掌握看守所监管活动情况。通过列席所情分析会,了解看守所每日收押、交付执行、监控巡查等基础信息。
细致看守所管理信息系统,及时发现监管活动存在的问题。通过每天管理信息系统,实时掌握看守所羁押状况,并且依托该系统及时进行在押人员羁押期限检察工作。在看守所管理信息系统时,驻所检察室督促看守所做到“三个及时”,一是及时录入,对涉及羁押期限的有关法律文书,要在收到法律文书后第一时间录入。二是及时换押,在办案单位之间换押时,及时办理换押手续,确保在押人员羁押期限连续。三是及时投牢,对已决在押人员,及时办理移送监狱等工作,保障监管秩序和在押人员合法权益。
以巡回检察为切入点提升线索发现能力。建立精准的职务犯罪线索发现和评估机制是提升监督质效的关键所在。应强化巡回检察在发现和挖掘职务犯罪线索中的作用,从监管场所大门管理、违禁品查禁、狱内侦查工作、“减假暂”提请等方面入手,深入挖掘表面问题背后的渎职行为,构建巡侦紧密衔接的工作格局。
处理好监督者与被监督者的关系。监督者与被监督者要树立双赢、共赢、多赢的理念,建立良好的沟通交流关系。采取灵活多样的监督方式。从口头监督、检察建议、纠正违法通知书甚至司法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的查办,都是检察机关的监督方式。如果日常监督多采用口头监督的方式,只针对那些多次监督仍然没有纠正或者严重的违规行为进行监督,被监督者更容易接受,监督效果也会更好。
(作者单位:汝南县人民检察院)